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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25

股票简称:国投电力 股票代码:600886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二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郭绪元张 雷于海淼
李俊喜张粒子余应敏
许军利詹平原张仔建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曲立新韩秀丽赵利君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蔡继东景振涛曹建军
高 海周长信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 9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1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1

二、本次发行概要 ...... 12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15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7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0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0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1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3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4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25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1

一、备查文件 ...... 31

二、查询地点 ...... 31

三、查询时间 ...... 32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国投电力、上市公司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国投集团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社保基金会、认购对象、发行对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发行情况报告书、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发行方案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股份认购协议》《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A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定价基准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募集资金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
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合保荐人、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验资机构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除特别注明的币种外,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9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

2024年9月21日,国投集团出具《关于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国投资本运营[2024]342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总体方案,发行不超过55,031.446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亿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额认购。

2024年10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4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2025年1月22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1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1、2025年2月11日,公司与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了《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2月19日出具的《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5]第ZG10022号),截至2025年2月14日16时止,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6,999,999,994.80元。

3、2025年2月17日,中信证券在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将本次认购款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2月19日出具的《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0021号),截至2025年2月17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999,999,994.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34,258.93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98,065,735.8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50,314,46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6,447,751,270.87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三)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550,314,465股,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

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不低于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五)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年末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值(计算该等指标时将扣除上市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续的永续债的影响。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两者的孰高值(发行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依据上述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发行价格确定为12.7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如果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股份分割、股份合并或配股等事项,则根据上交所确定的原则对每股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

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截至报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94.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934,258.9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98,065,735.87元。

(七)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社保基金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社保基金会已于2024年9月17日与发行人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股票。

经发行人与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72元/股,社保基金会认购数量为550,314,465股,认购金额为6,999,999,994.80元。

(八)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上述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九)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日,社保基金会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法定代表人刘昆
开办资金8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0822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
组织类型及经济性质事业单位
机构职责社保基金会按照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定位,依法依规履行以下职责: (1)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受国务院委托集中持有管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及其他国有资产。 (3)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4)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投资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监督。 (5)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6)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7)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前,社保基金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保基金会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5%,成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除《股份认购协议》对社保基金会认购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外,社保基金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社保基金会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对象的核查

1、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社保基金会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2、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针对本次发行,社保基金会就资金来源承诺如下:

“本单位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名股实债”形式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国投电力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国投电力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国投电力、国投电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该等主体的利益相关方直接或间接向本单位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或者变相承诺保底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说明文件,社保基金会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该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险承受能力是否匹 配
1社保基金会A类专业投资者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的风险等级与发行对象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李宁、吴鹏

项目协办人:王楚

项目组成员:吴子健、鄢元波、赵伯诚、陈志昊

联系电话:010-60836989

传真:010-60833619

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保荐代表人:郑扬、陈实

项目协办人:冯翔

项目组成员:马辉、金鑫、郑智睿、周晓宁、尚延钊、陈美璇、姚睿、顾逸舟、申少鹏、田宇鹏、汪月俊、杨思琪、罗林泽

联系电话:010-57839113

传真:010-83321405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战梦璐

联系电话:010-66578066

传真:010-66578016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爱红、张冠威

联系电话:010-56730137

传真:010-56730000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爱红、张冠威联系电话:010-56730137传真:010-5673000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全称)持股比例(%)持股总数(股)股东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1国投集团51.323,825,443,039国有法人-
2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4.011,044,300,014国有法人-
3长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48259,114,108国有法人-
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73203,657,917国有法人-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69125,742,213境外法人-
6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1.1082,191,970境外法人-
7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0.7958,948,648其他-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6951,519,699其他-
9国新投资有限公司0.6548,348,889国有法人-
10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0.5339,868,403其他-
合计76.995,739,134,90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变动的影响,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004,494,262股,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总数(股)股东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1国投集团47.793,825,443,039国有法人-
2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3.051,044,300,014国有法人-
3社保基金会6.88550,314,465事业单位550,314,465
4长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24259,114,108国有法人-
5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54203,657,917国有法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总数(股)股东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57125,742,213境外法人-
7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1.0382,191,970境外法人-
8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0.7458,948,648其他-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6451,519,699其他-
10国新投资有限公司0.6048,348,889国有法人-
合计78.086,249,580,962-550,314,465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以发行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550,314,465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发行前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股份占比(%)股份数量(股)股份占比(%)
非限售流通股7,454,179,797100.007,454,179,79793.12
限售流通股--550,314,4656.88
总股本7,454,179,797100.008,004,494,262100.00

以发行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测算,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国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国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

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除本次发行外,本次发行预计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类型,也不会新增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性意见

经核查,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本次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社保基金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3、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份认购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成就,《股份认购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李 宁吴 鹏
项目协办人:
王 楚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郑 扬陈 实
项目协办人:
冯 翔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张文亮战梦璐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韩德晶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石爱红张冠威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石爱红张冠威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一)发行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楼

电话:010-88006378 传真:010-8800636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6989 传真:010-60833619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电话:010-57839113 传真:010-83321405

三、查询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7:00。(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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