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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电子: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600879证券简称:航天电子公告编号:临2025-038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贯彻落实公司治理现代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公司目前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已不适应公司主营业务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如下修改:

变更后变更前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磁性材料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导航民用航天与运载火箭及配套装备、计算机技术及软硬件、电子测量与自动控制、新材料、通信产品、记录设备、仪器仪表、卫星导航与卫星应用技术及产品、卫星电视接收和有线电视产品及上述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咨询和服务;本企业和所属企业产品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承揽电子系统和产品的电磁
服务;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仪器仪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微小卫星生产制造;火箭控制系统研发;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兼容、环境试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修订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设立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建工作要求进公司章程指引(2024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除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表述、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表述的条款及其他非实质性内容修改的条款未单独列示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1第一条为维护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第一条为维护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增
4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设立党委,并按规定设立纪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6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磁性材料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民用航天与运载火箭及配套装备、计算机技术及软硬件、电子测量与自动控制、新材料、通信产品、记录设备、仪器仪表、卫星导航与卫星应用技术及产品、卫星电视接收和有线电视产品及上述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咨询和服务;本企业和所属企业产品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卫星导航服务;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仪器仪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微小卫星生产制造;火箭控制系统研发;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承揽电子系统和产品的电磁兼容、环境试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7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9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10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1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2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3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4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5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6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前款第(五)项所述股东名册是指公司最近一次定期报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的全体股东名单,所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前款第(五)项所述股东名册是指公司最近一次定期报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的全体股东名单,所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7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公司有关材料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8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9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新增
20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删除第三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2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五)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足以导致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失去时,应当将相关持股计划、协议、其他安排等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款规定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股东或投资者未按前款规定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导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失去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足以导致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失去时,应当将相关持股计划、协议、其他安排等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十款规定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股东或投资者未按前款规定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导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失去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删除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24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增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25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新增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6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不得将上述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将上述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其他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27第四十七条公司不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第四十二条公司不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12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8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公司住所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30删除第五十条发生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相关股东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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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有关规定提议、请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31删除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以及相关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有内容完整的提案和决议事项,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32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监事会或相关股东送达董事会的书面通知和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提案内容与向董事会的书面提议、请求中的相同,不得变更、增加或减少,否则监事会、相关股东应重新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或请求;2、会议地点应当为本章程规定的地点。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3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通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果另行聘用律师,公司不承担律师费用。
34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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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5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36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确需延期、取消或变更会议召开地点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因故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37删除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前,因提案取消致使会议没有其他提案的,召集人应同时公告通知取消本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并向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
38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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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会计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39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终止前,股东持有效证明文件到达会议现场的,可以参加会议并参与表决,会议登记终止后到达会议现场的,不得参加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经许可后,可以旁听会议。
40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股票账户卡。
41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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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2删除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43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4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5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6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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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7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所述保军资产交易事项;(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发行公司债券;(六)股权激励计划;(七)罢免任期未届满的公司董事、监事;(八)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所述保军资产交易事项;(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8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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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9删除第八十四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0第八十六条选举董事时,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第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创立大会选举通过;(二)以后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见本章程独立董事一节)候选人,但其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事先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该人选需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获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按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供候选人的资料;(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四)除适用本章程第八十七条规定选举董事的以外,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五)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第八十六条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创立大会选举通过;(二)以后每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见本章程独立董事一节)、监事候选人,但其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事先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该人选需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获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按本章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提供候选人的资料;(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除适用本章程第八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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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董事、监事的以外,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五)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51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若不存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情况,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若不存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情况,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有关规定如下:1、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位股东投票权总数为其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例如某股东拥有100股股票,而公司准备选出9名董事,则该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总数为100×9=900票);2、股东投票时可以把累积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位或全部候选人,只要不超出其投票权总数,分散使用投票权时可以不必是其持有股份数的整倍数(如前例股东若将其累积投票权投给3位候选人,给其中一位投出305票,另一位投出208票,则最后一位只能投出900-305-208=387票);3、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数并以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其中得票超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累积表决权总数1/2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当选;4、得票超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累积表决权总数1/2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拟选聘人数且排名最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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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又相同时,排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适用累积投票制重新进行投票,按得票从高到低进行排列,排名在前的候选人当选;5、首轮投票中得票超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累积表决权总数1/2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拟选聘人数时,对未当选候选人适用累积投票制重新进行投票,按得票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取排名在前的候选人补足应选人数。如遇得票相同的情况不能确定当选候选人时,按前项规定重新投票;6、经股东大会三轮投票仍不能选举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当在15天内召开临时会议,确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缺额董事、监事的时间,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推迟至新当选董事、监事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时方可就任;7、在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前,公司应发放给股东关于累积投票制解释及具体操作的书面说明,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其进行投票。
52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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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八)根据工作需要,配合上级巡视,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五)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八)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九)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53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党委决定以下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五)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八)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五)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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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九)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需要董事会、经营层等履行法定程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八)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九)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54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列举事项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上级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经营计划的制订;(三)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一定金额以上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一定金额以上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五)公司重大的融资方案、对外担保事项、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公司建设重大工程、预算内大额资金使用、超预算的资金使用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九)重要改革方案,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十一)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十二)公司考核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十三)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第一百零四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上级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经营计划的制订;(三)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五)公司重大的融资方案;(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公司建设重大工程、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九)重要改革方案,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十一)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十二)公司考核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收入分配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十四)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五)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十六)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十七)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方案;(十三)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十四)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五)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十六)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十七)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55第一百零六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营层,董事会、经营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第一百零五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56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党委所属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集团公司党组和公司党委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公司各项任务;(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五)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新增
57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六条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58第一百零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零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59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十二)董事应当依法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十二)董事应当依法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0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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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七)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七)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61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62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保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其对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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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63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新增
64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董事、监事在正常履行职责中的风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65删除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用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其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未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对方有证据证明其是善意第三人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公司日后达成的有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履行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义务。
66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3人,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3人。董事会可以设执行董事,人选由董事会决定。执行董事人数不超过董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当公司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前,应核查公司职工人数,如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该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后应有一名职工董事,该次补选的董事应当有一名职工董事。事总数的1/2,独立董事不得担任执行董事。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67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应由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提名,推荐和更换直属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候选人;(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条件。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应由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68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前款所称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69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确定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不含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方面的权限为:1、董事会享有单笔资产净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的决策权;2、董事会享有单笔资产净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的决策权;3、董事会享有单笔资产净额3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决策权;4、董事会享有单笔2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的决策权;5、股东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超过最近一期经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的制度。超过其权限的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董事会在对外投资、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方面的对外投资和处置公司资产的权限为:1、董事会享有单笔资产净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和处置公司资产权限;2、股东大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超过前项对外投资和处置公司资产权限的交易事项特别授权董事会行使决定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对董事会的对外投资和处置公司资产的权限有特别规定、或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审计公司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及其他处置公司资产权限的交易事项特别授权董事会行使决定权;除本章程列举的由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外,对于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的,决策权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对董事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不含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
70删除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将其对外投资和处置公司资产的权限授予公司总裁行使,但应当在《总裁工作细则》中或单独作出决议明确授权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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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除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该授权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职时应自动终止。
72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设有副董事长时,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未设副董事长时,董事长不能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设有执行董事时,执行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3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应当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于审议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时召开,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74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董事与关联交易对方、或与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属于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与关联交易对方、或与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5删除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76删除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77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新增
78删除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名独立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前款所称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79删除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80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到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第一百二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81第一百三十九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一十九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82删除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
83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新增
84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就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职权时,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一)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就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七)独立聘请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协助其执行职务;(八)就本章程公司特定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六)项职权时,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上述第(七)项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85第一百四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86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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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87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新增
88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新增
89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监督、评估及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90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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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91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联交易控制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92第一百五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会同公司党委对候选人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第一百六十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向董事会进行推荐;(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会同公司党委对候选人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93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第一百六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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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94删除第一百六十九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三)对关联交易的种类进行界定,并确定其审批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四)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五)负责审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95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选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同公司党委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后,由提名人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选经公司党委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后,由提名人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96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97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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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98第一百五十七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将其法定职权以外的权限授权总裁行使,但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明确规定授权的事项及权限。第一百七十五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99删除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董事会决议。如客观条件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董事会决议,以及未如实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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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监事会报告公司真实情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00第一百五十九条总裁工作细则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司总裁的职权、管理和审批权限,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八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01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新增
102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3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增
104删除第八章监事会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零二条
105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第九章工会与劳动人事
106删除第二百零三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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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坚持确保员工权益的原则。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应当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条件,确保员工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可以根据需要为特殊岗位人员提供额外的商业保险。第二百零六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主招聘员工,并根据“高贡献者高报酬,忠诚敬业者有保障”的原则,自主决定员工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第二百零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方式进行。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实行年薪制,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可以按照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估奖励措施,其中涉及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的,根据本章程规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后施行。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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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定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分,直至辞退和开除。第二百零九条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需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百一十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在职期间享受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员工不得从事侵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对本公司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有维护、保密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员工因自己过错而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司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7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员工依法组织工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108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公司相关事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新增
109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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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优化、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
110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111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12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和决策程序:(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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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二)公司可以采取以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的规定处理。(三)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四)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予以充分评估并应结合公司盈利、重大资金支出情况,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二)公司可以采取以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的规定处理。(三)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四)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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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或变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他相关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明。(七)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予以充分评估并应结合公司盈利、重大资金支出情况,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或变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在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他相关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明。(七)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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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113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新增
114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15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16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新增
117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18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新增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19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新增
120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新增
121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122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23删除第二百二十四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根据履行职务需要要求公司提供相关子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说明;(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四)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作说明性发言。
124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承办公司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25第一百八十四条承办公司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第二百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序号修订后内容修订前内容
126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承办公司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承办公司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委派专人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委派专人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127第一百九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第二百三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128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新增
129删除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变更登记。
130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合并各方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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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132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33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新增
134第二百零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增
135第二百零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新增
136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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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137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新增
138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股东会确定清算组人员时以普通决议方式决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员时由以普通决议方式决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39删除第二百四十六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行使清算期间的职权。
140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第二百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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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41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四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42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43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二百五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144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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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6第二百一十五条股东会拟对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八十二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实质内容进行修改的,相关议案应当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否则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决议无效。第二百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拟对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八)项、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修改的,相关议案应当报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则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决议无效;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47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五十八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48第二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新增
149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为准。第二百六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并以在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为准。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亦同步进行修订,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制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层办理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变更、备案工作,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的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最终核准、备案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及附件全文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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