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内,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发挥专业特长,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因施维先生、王彦明先生已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六年,任期届满。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徐岱女士、徐力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现任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公司第十届现任董事会共有三名独立董事成员,分别是毕焱女士、徐岱女士和徐力女士,具体个人情况如下:
毕焱,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12月,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1989年毕业于吉林财贸学院(现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现任吉林新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主任会计师、本公司独立董事。
徐岱,女,出生于1967年10月,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
学学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暨中国分会理事;吉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吉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吉林省第二届中青年法学家;吉林省第十六批享受省政府津贴专家。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徐力,女,出生于1967年8月,物理化学博士,吉林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高级研究学者,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高级研究学者,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法国INRA研究院访问学者,从事分子酶学与靶向药物递送等方面研究。负责国家863计划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项以及吉林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等多项科研课题,在Biosensors &Bioelectronics、ACS Applied Materials & Interfaces和Journal of the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等国外著名期刊上发表60多篇文章,获得吉林省自然科学二等奖4项,授权专利4项。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三)离任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施 维:男,出生于1959年7月,医学博士,现任吉林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分子酶工程学研究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多年来一直从事分子生物学、免疫学和肿瘤免疫学等方面的研究、教学工作,曾在国内外知名杂志上发表过数十篇论文。王彦明:男,出生于1967年11月,法学博士现任职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从事经济法学和公司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要教学和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公司法学、德国商法和公司法。此外,在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二十余年,办理大量民、刑事案件,担任国内多家公司及政府法律顾问。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2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我们均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各次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在会议召开前,我们获取并详细审阅了公司提前准备的会议资料,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一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需要事前认可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2022年度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如下表:
董事 姓名 | 本年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 | 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 次数 | 出席年度股东 大会次数 |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次数 |
毕 焱 | 11 | 11 | 0 | 0 | 1 | 2 |
徐 岱 | 6 | 6 | 0 | 0 | 0 | 1 |
徐 力 | 6 | 6 | 0 | 0 | 0 | 1 |
施维(已离任) | 5 | 5 | 0 | 0 | 1 | 1 |
王彦明(已离任) | 5 | 5 | 0 | 0 | 1 | 1 |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用以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022年,我们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专业特长,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诸多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2年度,我们利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并基于我们各自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与观点,对于我们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日常经常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我们保持密切的联系,在相关
会议前及时发送议案及相关材料,充分保证了我们的知情权,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我们对公司的《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认为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核查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2年一季度业绩预增公告》、《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2年5月1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准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时实施了现金分红,给予全体股东以合理的投资回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的具体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发现有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发布临时公告102份,定期报告4份。公司信息披露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2年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2022年初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并且由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计,公司发布了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该项工作的开展进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内控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十一)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及各独立董事的专业特长,独立董事分别在各专门委员会中任职。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审议过程中,规范高效,为公司重大事项做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下,利用自已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各项决策提供了意见及建议,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及职责。
2023年,我们将继续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保护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毕焱 徐岱 徐力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