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性和客观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该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相关文件的规定,是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将相关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毕焱、徐力、徐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