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第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四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1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王禄征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保本金融产品投资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金融产品,以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公司及控股公司累计购买保本金融产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城乡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保本金融产品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号)。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90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96,696,900元。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并与相关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城乡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6号)。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进展情况,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股权结构等均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根据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工具等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城乡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号)。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进展情况,同时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拟改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行情以及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数量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本次变更不会影响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报表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城乡关于变更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号)。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1、4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