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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4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或公司)原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丹化醋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醋酐)持有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金丹)39.4737%的股权,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化工)持有济宁金丹39.4737%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持有济宁金丹21.0526%股权。2022年11月14日,江苏丹化集团有限公司(时为丹化科技控股股东)以3200万元回购国开基金持有的济宁金丹21.05%股权,济宁金丹其他两名股东丹化醋酐、恒立化工放弃优先购买权。丹化醋酐放弃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0%,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4月11日才披露董事会决议,对上述交易予以追认。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李国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成国俊作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蒋勇飞作为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

视上述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所涉问题,将按时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全体董事高管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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