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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本委员会对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

二、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具体如下:

(一)2023年1月28日召开了第1次会议,主要对2022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2023年度业绩预告情况与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二)2023年4月18日召开了第2次会议,主要对2022年年报审计事项进行总结。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工作报告和评价报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事项。

(三)2023年8月29日召开了第3次会议,主要对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讨论。

(四)2023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4次会议,主要讨论2023年度三季报及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三、年度工作履职情况

(一)监督和评估外审机构的工作

1、评估外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董事会聘用的2022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单位,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胜任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年审情况

审计期间,中兴华按照审计程序,依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了审计,审计委员会对管理层关注的重大事项积极与中兴华沟通并审阅相关资料。

公司子企业参与投资的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20万吨/年合成气制乙二醇项目,在项目终止后仍新增预付款项8,915.20万元。公司子企业参与投资的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10万吨/年燃料乙醇项目,在项目终止后累计收回前期预付款项2,477.80万元,并于2021年4月13日向北京巨鹏投资公司汇款1,400.00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2021年5月8日公司及全资子企业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并冻结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7.82万元。截至2023年4月19日,上述事项仍在诉讼过程中,审计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审阅财务报表并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指导内部审计,审阅内控评价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告期内,公司完善内控制度,梳理业务流程,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审计法律部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各主要内控主体均配备专职人员配合开展实施,促使各部门和子企业落实内控措施,以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审计委员会审阅了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工作报告》和《内部控制手册》,认为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内控情况,并同意将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原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单位。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连续服务年限已超过最长期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取

消了该续聘事项。公司委托丹阳正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最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标,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和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并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自2023年度起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初定服务期三年。基于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的充分了解和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聘请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 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职责。

特此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

谢树志、刘海超、金衢、丁伟东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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