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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新科: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6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楼建平、顾耀辉、汪宏彬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楼建平、顾耀辉、汪宏彬:

经查,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动力新科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1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2021年至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收入存在错报

2019年至2023年,你公司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在部分商品控制权尚未实现转移的情况下即确认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

2019年至2023年,上汽红岩未合理估计隐含的退货权,高估了因转让部分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和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上汽红岩的收入相关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上汽红岩实际控制其经销商重庆重卡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卡汇)的经营决策,重卡汇系动力新科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公司未及时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中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且2021年与重卡汇的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10.2.5的规定,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动力新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动力新科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楼建平作为时任上汽红岩总经理、动力新科董事,对动力新科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楼建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顾耀辉作为动力新科时任财务负责人,对动力新科收入错报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顾耀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汪宏彬作为动力新科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动力新科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与重卡汇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汪宏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将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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