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控股')将其持有的新湖集团80.29%股份,转让给黄伟先生49.58%、李萍女士26.81%和邹丽华女士3.9%。转让后黄伟先生、李萍女士、邹丽华女士分别持有新湖集团67.12%、28.83%和3.9%的股份,新湖集团的控股股东由新湖控股变更为黄伟先生。 特此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