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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期:2003-10-21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0月20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7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55604314股,占公司总股本139751403$股的39.79%,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大会经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为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海新湖明珠城”项目顺利实施,同意将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计800万股)转让给杭州方豪实业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原名:浙江天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价格 评估值:1.71元/股 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综合考虑未来房地产升值及拆迁等风险因素,拟定为2.20元/股,转让总金额为1760万元人民币。同意55604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认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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