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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07-03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2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5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陈坚董事长有事请假,董事会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徐旦红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137,845,538股,占公司总股本304,082,330股的45.33%。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与新洲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事宜。 互保实行等额原则,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包括银行贷款和其他各项授信; 互保期限为互保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双方向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签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合同;互保责任期限为互保项下贷款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互保责任金额为互保项下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涉及的全部债务。 同意137,845,538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议案: 公司章程中第一章第五条公司住所由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7楼,变更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5楼。 同意137,845,538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何彬律师进行全过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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