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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08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 0.05600 元;扣税后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为 0.05320 元(暂),QFII 为 0.05040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13 日 除息日:2015 年 4 月 1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4 月 14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经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5-018)。 二、分配方案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3,186,334,8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6 元(税前),总计派发现金红利 178,434,752.94 元。公司不实施送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每股税前现金红利 0.05600 元,具体税收情况如下: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5040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600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13 日 除息日:2015 年 4 月 1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4 月 1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本次利润分配,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二)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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