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集团公司”)处获悉: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豁免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83号)。 中国证监会对文广集团公司提交的《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文广集团公司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增持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1,411,686 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1,762,804,966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55.3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核准豁免文广集团公司因国有资产合并而持有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62,804,966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3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文广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文广集团公司应当会同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文广集团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4 日 报备文件:《关于核准豁免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8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