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等要求,本着忠实、勤勉、审慎、独立的客观态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计提依据充分、方法恰当,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减值计提流程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减值准备计提事项。
二、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更加科学合理、指标设置更加精细化,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状况,有利于更好地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激励作用,促进公司长远发展。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三、 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浙江中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浙江中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彬 王振宙 胡仁昱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