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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5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有

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如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审计活动。

第四章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指定公司审计部配合完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相关材料的起草、会议记录及日常工作的协调;

(三)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委员会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十四条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所涉公司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材

料如下: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委托其他

名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召集或主持。会议召开前

日须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年。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并在会议上说明,可豁免本条款的提前通知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名委员最多接受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形成决议由公司管理层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督办。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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