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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皮玻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3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七月

3-1-1

声 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接受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皮玻璃”、“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耀皮玻璃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国泰海通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 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 ...... 3

三、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4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五、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 8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9

七、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1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 14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5

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0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7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 ...... 28

六、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8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指定游慧和蔡锐作为耀皮玻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耀皮玻璃本次发行的保荐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游慧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了贵州燃气IPO项目、华峰超纤非公开发行项目、昆药集团可转债项目、无锡银行非公开发行项目、韵达股份可转债项目、交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游慧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蔡锐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金融&科技行业部副行政负责人,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了上海银行、中国银河、中银证券、沪农商行等公司的辅导、发行上市工作,先后负责和参与了东方证券、华泰证券、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南京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韵达股份、中华企业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项目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蔡锐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指定徐嘉妤作为耀皮玻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项目协办人,指定夏际刘、杨一恒、付博、张天枢、于运博、徐立、谢晨昊作为耀皮玻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项目组成员。

徐嘉妤女士,硕士研究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了南京银行可转债项目、兴业银行可转债项目、浙江东方非公开发行项目、浙商银行A股配股项目、交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中华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等。

3-1-4

项目组其他成员:夏际刘、杨一恒、付博、张天枢、于运博、徐立、谢晨昊。

三、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YAOHUA PILKINGTON GLASS GROUP CO.,LTD.
成立日期1983年11月24日
上市时间1994年1月28日(A股)
注册资本93,491.6069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殷俊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8号4-5幢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A股股票简称耀皮玻璃
A股股票代码600819
B股股票简称耀皮B股
B股股票代码900918
联系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8号4-5幢
邮编201203
电话021-61633599
传真021-58801554
公司网站www.sypglass.com
电子信箱stock@sypglass.com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各类浮法玻璃、压延玻璃、汽车玻璃、深加工玻璃以及其他特种玻璃系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上述同类商品以及原辅材料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配套服务,自有房屋租售。(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质检、安检管理等要求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后开展经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3-1-5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934,916,069100.00
1、人民币普通股747,416,06779.94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187,500,00220.06
合计934,916,069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类别
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97,625,38531.83%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19,090,49612.74%人民币普通股
NSG UK ENTERPRISES LIMITED境外法人100,046,67210.70%人民币普通股
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ACCOUNT CLIENT其他23,992,0172.57%境内上市外资股
香港海建实业有限公司境外法人8,817,5340.94%境内上市外资股
保宁资本有限公司-保宁新兴市场中小企基金(美国)境外法人5,741,3000.61%人民币普通股
李丽蓁境外自然人4,482,7020.48%境内上市外资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3,115,5300.33%人民币普通股
缪瑞德境内自然人2,200,0000.24%人民币普通股
WANG SHANG KEE &/OR CHIN WAN LAN境外自然人2,165,0000.23%境内上市外资股

注:1、截至2025年3月31日,NSG UK ENTERPRISES LIMITED持有A股股份为100,046,672股,持有B股股份23,961,912股(由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MPANYLIMITED-ACCOUNT CLIENT代持),合计持有A+B股股份为124,008,584股,占发行人总股本13.26%,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标记等情况。

2、2025年2月26日,发行人发布中国复材减持计划公告,中国复材依据自身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聚焦复合材料主责主业的需要,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不超过18,698,32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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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发行人发布《股东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中国复材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8,698,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截至2025年5月8日,中国复材持有发行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392,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4%。2025年7月19日,发行人发布中国复材减持计划公告,中国复材拟自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不超过18,698,321股。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时间发行类别募集资金总额
11993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20,075.57万元
21993年首次公开发行B股62,640万元(折合美元现汇7,200万美元)
32013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00,000.00万元

(五)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4年2023年2022年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6,169,554.06-125,232,772.4415,186,164.85
现金分红(含税)35,526,810.624,674,580.354,674,580.35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30.58%不适用30.78%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44,875,971.3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率2,198.74%

注:2025年3月27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行人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934,916,069股,本次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为934,916,06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544,412.48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发行人现金分红(包括2024年三季度已分配的现金红利28,982,398.14元)合计总额35,526,810.62元。

2、发行人报告期内净资产变化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净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3月31日2024年 12月31日2023年 12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
净资产467,983.24462,505.80451,762.22443,842.59

3-1-7

(六)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3月31日2024年 12月31日2023年 12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
资产合计805,933.76797,836.90801,390.24784,768.67
负债合计337,950.51335,331.10349,628.02340,926.08
所有者权益合计467,983.24462,505.80451,762.22443,842.5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49,443.59345,177.14336,925.88347,498.0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126,175.19563,585.33558,774.23475,604.65
营业利润5,938.4015,712.24-14,476.123,879.52
利润总额5,920.2515,803.57-14,508.333,381.87
净利润5,477.4414,296.78-16,127.102,332.47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266.4511,616.96-12,523.281,518.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16.039,648.64-14,196.44-6,159.38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743.3367,496.3754,970.8346,655.9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408.27-50,559.72-61,115.48-39,860.4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776.09-22,167.33-6,973.5410,490.7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6,162.32-4,936.08-12,781.2518,124.29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流动比率(倍)1.331.331.311.33
速动比率(倍)0.840.860.8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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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合并)41.93%42.03%43.63%43.4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5.42%37.82%40.35%38.57%
利息保障倍数(倍)13.947.20-2.932.0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498.258.727.54
存货周转率(次)0.803.583.773.55
总资产周转率(次)0.160.700.700.63
每股净资产(元)3.743.693.603.7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0.130.720.590.50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17-0.05-0.140.19

注1:2025年1-3月周转率数据未经年化;注2: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具体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其中息税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8)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五、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衍生品投资部、权益客需部、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等持仓发行人股份合计1,712,406股(其中A股1,712,301股,B股105股),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0.18%。除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国泰海通为A+H股上市公司,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除可能存在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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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国泰海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异于正常商业条件的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海通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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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质量控制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国泰海通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质量控制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质量控制部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于2025年7月8日召开内核会议对耀皮玻璃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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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耀皮玻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耀皮玻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七、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董事会事先确定投资者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保荐人对本次发行对象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情况将在本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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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国泰海通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耀皮玻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国泰海通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九)自愿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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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国泰海通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有偿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协助发行人进行募投项目的研究分析;聘请了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出具境外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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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国泰海通作为耀皮玻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人发行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人同意保荐耀皮玻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5年4月11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4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沪地产[2025]77号),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耀皮玻璃本次发行方案。

2025年6月13日,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2025年6月27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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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方案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5年6月27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完成上述审批手续之后,发行人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等事宜,完成本次发行股票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本保荐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对新股种类及数额、定价原则、发行决议有效期等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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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况。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1430号)。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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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三年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投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用于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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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且采用询价发行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如下:“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期安排。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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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针对本次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均为上海建材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地产集团,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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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融资规模的要求。发行人前次再融资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2月30日全部到账,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时间间隔的要求。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大连耀皮熔窑节能升级及浮法玻璃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天津耀皮产线节能升级及镀膜工艺改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为1,679.01万元,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

(三)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市场与政策风险

(1)宏观环境波动风险

玻璃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影响深远,在经济增长态势、通胀压力以及货币政策取向等驱使下将带来玻璃产品价格的显著波动,导致经营风险加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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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需求波动使行业经营者的制定运营策略以及应对市场变动的难度增加,供应链稳定性面临挑战,经济波动可能带来产业链生产能力受限、原料供应短缺或物流运输困难等问题,由此导致行业经营者出现生产中断、交货延误等风险;融资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加,经济波动直接影响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调整、融资成本的波动,增加行业经营者融资难度及成本。

(2)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平板玻璃制造与特种玻璃制造。近年来,为加快供给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产业政策规范行业发展。发行人所处行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未来相关政策若发生变动,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3)行业周期波动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玻璃行业属于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其行业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长程度密切相关。宏观经济增长的周期性波动、产业政策、居民收入等因素将对玻璃行业下游的建筑、汽车、电子电器及光伏等行业产生影响,进而导致玻璃行业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如果未来我国宏观经济增速出现较大波动,相应会对建筑、汽车、电子电器及光伏等下游行业的需求产生较大影响,加剧行业周期波动,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4)市场需求风险

玻璃主要应用于建筑、汽车、电子电器及光伏等领域,其中建筑玻璃需求占比最高并且建筑行业与房地产市场发展高度关联。近年来,房地产受行业周期性调整、库存压力及销售增速放缓影响,建筑玻璃需求面临阶段性下行压力。若未来房地产行业复苏不及预期,房地产市场库存高企、成交量下降,汽车行业增速下滑或光伏薄膜太阳能电池等市场规模未达预期,均将影响玻璃市场总体需求,从而可能导致发行人产品市场需求收缩,对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造成影响。

(5)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浮法玻璃存在结构性产能过剩,中、低档普通浮法玻璃供大于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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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较少。部分中小型企业为了减轻库存压力,可能会采取价格战等策略打击竞争对手,造成市场上玻璃产品的价格波动。同时,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大型的玻璃企业会加快转型的节奏,随着产品技术结构的深入调整,高端玻璃市场亦将会出现较为激烈的竞争。我国玻璃深加工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相对分散,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的实施,以及下游客户对于产品综合要求的不断提升,发行人面临技术、价格、质量、服务、品牌、人员和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竞争。若竞争对手实力增强,提升市场竞争地位或差异化竞争优势,发行人在市场竞争中不能及时全面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开拓前瞻性战略新品,持续保持研发、管理、销售、服务、品牌、人员和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发行人将面临产品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2、业务经营风险

(1)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浮法玻璃、建筑加工玻璃、汽车加工玻璃。玻璃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区域供需关系、原材料成本、市场竞争格局、行业政策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波动性。若玻璃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或区域性竞争加剧,可能造成发行人产品毛利率下滑,对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减少玻璃价格波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发行人加大技术研发和引进力度,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同时也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产品的投入和研发,并努力延伸产业链,以增强抗风险能力。

(2)原材料和燃料动力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的成本主要由原材料和燃料动力所构成,其中浮法玻璃生产所需的燃料、纯碱、石英砂以及汽车加工玻璃与建筑加工玻璃生产所需的原片玻璃、PVB等价格存在波动,对发行人产品成本控制造成压力。发行人实时跟踪和分析原材料、燃料价格走势,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原材料和燃料动力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若未来原材料和燃料动力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将会对发行人成本控制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3)管理整合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内生发展、收购等方式优化了资产和业务结构。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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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发行人子公司数量较多,总资产规模与收入规模均较大。发行人子公司数量和收入规模的增长以及产品结构的丰富对发行人管理整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发行人管理能力无法匹配现有业务规模和产品结构,则可能出现管理混乱、无法形成协同效应、企业资源浪费等不利局面。

(4)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风险

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以及国家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日趋严格,发行人安全生产与环境压力将逐步增加。不可抗力、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因素均可能导致发行人出现安全环保事故。一旦出现安全环保事故,发行人将面临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责令整改或停产的风险,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也会受到影响。在“双碳”目标指引下,节能减排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绿色转型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制造业关注的焦点和重点。玻璃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随着国家相关制度要求的提高,对发行人环保工作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若发行人污染物排放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或因偶发因素造成污染物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46,811.63万元、59,262.92万元、71,895.04万元和17,156.96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04%、

10.82%、13.03%和13.85%。发行人境外销售分布较为分散,产品主要出口的国家和地区为日本、德国、美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东南亚及印度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加剧,部分国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关税、限制进出口、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多种方式或者制裁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报告期内,发行人受贸易摩擦影响的主要为对美国的出口业务,但发行人对美国的出口业务收入总体占比较小。伴随着部分国家实施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贸易保护政策,或者未来国际争端或制裁持续升级,局部经济环境持续恶化,可能会对公司产品在该类国家的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未来如果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增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公司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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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手段规避汇率变化风险,则可能会给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6)重大未决诉讼风险

发行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产品质量、劳动人事等事由引发各类纠纷,该类纠纷可能会导致潜在的诉讼、仲裁风险,一旦发生各类纠纷或诉讼、仲裁情形,将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可能导致发行人潜在赔偿风险。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中,存在2起案件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最终裁定发行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毛利率和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浮法玻璃、建筑加工玻璃、汽车加工玻璃的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66,181.00万元、547,487.01万元、551,698.80万元和123,840.7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518.62万元、-12,523.28万元、11,616.96万元和4,266.4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159.38万元、-14,196.44万元、9,648.64万元和4,116.03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84%、10.96%、16.27%和17.8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率整体呈上升趋势。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市场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波动、贸易摩擦加剧等不利因素,则可能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客户信用风险

发行人的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等。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9,280.17万元、79,627.23万元、93,727.51万元和114,365.20万元,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余额分别为38,725.65万元、46,887.80万元、33,762.50万元和35,552.59万元,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2,084.13万元、1,969.06万元、11,600.72万元和3,980.53万元,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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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基于财务状况、历史经验及其他因素来评估客户的信用品质,优选信用良好的客户,但国内外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发行人下游客户的市场竞争激烈,不排除上述客户的回款出现延迟甚至无法回收的情况,从而给发行人带来一定的客户信用风险。

(3)存货规模较大及存货跌价损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25,603.80万元、134,670.33万元、125,502.55万元和131,783.7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5.15%、

36.42%、34.85%和36.64%,主要由库存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及半成品构成,上述三类存货合计账面余额占比分别为99.58%、99.55%、99.66%和99.68%。若未来市场供需情况、客户经营情况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存货消化不及时或可变现净值出现大幅下降,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

(4)在建工程相关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12,874.52万元、31,621.72万元、57,738.18万元和67,704.61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01%、

7.33%、13.19%和15.17%,主要在建工程项目为天津二线冷修项目、常熟汽玻镀膜生产线和前挡压制连线项目等。若相关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因行业政策波动、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项目的实施进度、预期效益未达预期,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在建工程存在减值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若因宏观经济变化、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发行人在建工程项目产生效益未能弥补新增投资带来的资产折旧费用等,可能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5)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01%、0.26%、0.78%和0.85%。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1%、3.67%、4.85%和6.09%。公司的关联交易系根据开展日常生产运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过程及建设完成后,公司的关联交易规模可能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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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而上升。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制度规定,在充分论证相关交易必要性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及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公允,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不受损害。上述新增关联交易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仍提请投资者关注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而新增关联交易的风险。

(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审批及资金筹措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有权国资审批单位上海地产集团、股东大会批准,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本次发行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走势、发行人股价变动以及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及项目认可度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2、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发行人将显著扩大业务规模,促进业务发展,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前,发行人利润的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发行人现有业务。因此,本次发行后,在发行人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将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并影响到发行人的股票价格。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发行人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调控政策、市场投机行为、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核且需要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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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

(三)与募投项目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动、行业竞争情况、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市场增量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募集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实施过程中发生延迟实施等不确定性事项,也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带来较大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无法实现预期效益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大连耀皮熔窑节能升级及浮法玻璃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与天津耀皮产线节能升级及镀膜工艺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能够优化发行人产品结构,然而未来整体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产品技术路线发生重大更替,或发行人市场开拓不利、无法满足下游客户需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都可能对发行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产量消化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未来短期经营业绩的风险

虽然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良好,但因募投项目预计效益需要在建设达产后逐步实现,在完全达产前,发行人可能存在短期内因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形。另外,若募投项目未来实现效益未达预期,则发行人存在因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随着近年来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升,中国玻璃行业正逐步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科技进步和工艺创新持续推动玻璃性能的提升,使玻璃行业从单一的功能性材料逐步发展为多功能复合材料,应用领域也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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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化,未来随着汽车、光伏、家电及建筑等产业的快速发展,玻璃行业将迎来更多发展机遇。发行人拥有的包括专业的管理和技术研发团队、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以及良好的客户关系和服务创新能力等在内的竞争优势将保障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全部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是发行人为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响应下游客户需求做出的重要布局,有利于发行人继续保持技术领先性,进一步提高发行人在玻璃行业的市场占有率与发行人的综合竞争能力及抗风险能力,拓展盈利增长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还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增强发行人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和资产规模,满足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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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因此,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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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游 慧蔡 锐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签名):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郁伟君
总裁(签名):
李俊杰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朱 健

保荐机构(盖章):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签名):
徐嘉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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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已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承销协议》(以下简称“《保荐承销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游慧、蔡锐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人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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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游 慧 蔡 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朱 健

授权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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