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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6

900915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路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咖来菲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荣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咖来菲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荣:

经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786,以下称“中路股份”)、安庆咖来菲去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WK31,以下称“安庆咖来菲去”)、陈荣存在以下事实:

陈荣是中路股份和安庆咖来菲去的实际控制人。2024年7月12日,在陈荣主导下,中路股份出资99%的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向安庆咖来菲去转账300万元,上述款项于2024年12月收回。上述情形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陈荣、安庆咖来菲去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中路股份的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51号)第6.3.10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路股份、安庆咖来菲去、陈荣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中路股份、安庆咖来菲去、陈荣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中路股份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问题排查和整改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况,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追偿情况;陈荣、安庆咖来菲去对资金占用行为是否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自查和处理情况,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情况,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等。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方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的相关事项,今后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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