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的薪酬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适用期限: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按法定程序聘任的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期限:本制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制度调整之日止。
第二章薪酬发放标准
第三条薪酬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
1、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发放。
2、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非独立董事的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并按月发放,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四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薪资、福利补贴及其他奖金薪酬组成。
(一)基本年薪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资:以公司绩效评价标准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条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本制度,根据本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审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交的本制度,并提交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同时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修订的《薪酬管理制度》废止。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