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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16日
R东方1: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5年6月27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 ...... 2

议案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4

议案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3

议案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6

议案四: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28

议案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29

议案六: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30

议案七:关于确定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 31

议案八:关于预计2025年度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 ...... 32

议案九: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 33

议案十:关于预计2025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44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47

议案十二: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64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 ...... 65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6

议案十五: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67

议案十六:关于董事会换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68

议案十七:关于提名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69

议案十八:关于监事会换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7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 7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 76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6月27日14:00。召开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7层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6月26日15:00—2025年6月27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二、现场会议会议议程

1、介绍股东会出席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2、宣读会议议程;

3、宣读表决办法;

4、宣读监票小组名单;

5、审议会议议案;

6、听取《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7、股东投票表决;

8、宣读表决结果;

9、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0、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一)公司经营情况概述

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影响,公司自2021年起营业收入持续收缩、净利润连续亏损,房地产业务资金回笼缓慢,融资渠道收窄,债务风险加重。报告期,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紧张,新增诉讼导致部分资产和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生产经营业务面临困难。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为应对困难局面,于报告期采取了积极的经营举措,包括:优化调整产业布局,聚焦核心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大米加工销售业务和豆制品加工销售业务实现利润情况均较上年有所好转;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运营资金,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推进米糠粉、植物蛋白等高附加值健康食品项目开展,寻求解决海水提钾项目资金问题,致力于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盈利能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房地产业务方面,加速推动存量资产处置和资金回笼工作,但资金到位周期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02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速剥离房地产业务相关项目和资产,同时积极引进产业投资人,增厚实力,聚焦农副食品加工及海水提钾项目,推动公司核心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41亿元,同比下降84.01%,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业务规模缩减、以及公司房地产业务资产处置未达预期;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16亿元,报告期公司净利润亏损的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1、公司对参股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期实现的投资收益金额为-5.13亿元,

对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影响较大。

2、公司对截至报告期末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总额合计6.68亿

元,主要为房地产合作项目计提减值合计1.54亿元;油脂业务因报告期加工、代加工业务不及预期,公司对相关商誉、固定资产及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合计4.14亿元。

3、受市场需求疲软、周边写字楼租金价格下降等影响,公司对所持东方金融中心项目投

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值较去年有所下降,导致报告期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89亿元。

(二)报告期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1、大米加工销售

报告期,公司通过推行以销定产、以产定采模式,持续缩减低毛利渠道,并重点拓展线上电商与社区团购业务,已在京东、美团等平台建立售优势,荣获京东年度“飞跃提升品牌奖”;同时,公司通过调整天地道、天缘道和稻可道三大品牌的主推单品,进一步优化了品类策略和产品矩阵。报告期,公司大米加工销售业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38亿元,同比下降

50.76%,毛利率10.58%,同比增加6.91个百分点。受公司报告期流动性趋紧影响,虽然公

司业务规模同比收缩,但整体盈利能力显著提升。未来公司将坚持客户为中心,持续深耕现有的产品类型,聚焦大单品策略,发挥黑龙江自有种植基地和加工厂的优势保障产品品质,加大线上线下全渠道拓展力度,着重夯实供应链管理能力,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油脂加工销售

报告期,东方银祥油脂实现营业收入1.47亿元,同比下降91.14%,收入下降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菜籽、棉籽加工业务和贸易业务开展不及预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4亿元,亏损主要由于收入未达预期、计提减值以及财务费用影响所致。

2023年至2024年上半年,东方银祥油脂对业务模式作出调整,由“自营加工销售”模式调整为“委托加工+自营”模式,通过代外部单位委托加工收取加工费,以保证生产线开工率、降低停工损失。2024年下半年,东方银祥油脂债务风险加剧,生产经营资金趋紧,账户查封冻结进一步影响日常运营,出现阶段性停工停产,目前处于停产期间。鉴于公司目前正在预重整阶段,公司将结合预重整/重整进展确定东方银祥油脂是否恢复生产运营。

3、豆制品加工销售

报告期,银祥豆制品实现营业收入1.54亿元,实现净利润831.46万元,净利润同比增长16.64%。报告期,银祥豆制品合作大客户永辉及朴朴电商持续贡献销量增长。同时,银祥

豆制品较好地把握大豆、植物油等大宗原材料的采购时机,于报告期降低采购成本,实现综合毛利率的增长。

4、海水提钾项目研发和产业化

公司子公司东方海钾(厦门)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出资成立东方海钾(莆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海钾”)。2023年5月8日,莆田海钾竞得莆田北岸管委会-BG 挂-2023-01号地块,2023年6月29日,莆田海钾年产10万吨食品级海水提取氯化钾项目(以下简称“海水提钾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海水提钾项目已取得环评、能评、安评、职评等全部批复;厂房、生活服务楼、办公楼等全部建筑已完成封顶;主体设备安装就位,其余设备已完成订货,进度完成约70%,已投入金额约3.2亿元。2024年下半年,由于公司债务风险加剧,经营资金紧张,海水提钾项目建设进展放缓。为解决海水提钾项目后续投入问题,公司积极寻找相关意向合作方进行洽谈协商,争取海水提钾项目尽快完成施工建设实现投产。

5、米糠粉和植物蛋白

公司于报告期与合作伙伴成立合资公司,专注研发米糠粉应用端产品,通过技改推动生产成本降低与工艺流程优化。公司协同粤广汇、参花、嘉和一品、泸溪河和三全食品等行业企业进行产品联合研发,充分发挥米糠产品高膳食纤维和低GI的产品属性和全谷物的健康理念,聚焦于烘焙产业客户,通过加大产品研发投入,在烘焙预拌粉、面制品以及半流态酱料等产品方面推出了系列解决方案,目前已经陆续签订600吨订单。未来将聚焦大客户策略,通过产品解决方案的丰富,在B端和C端不同的渠道体系推出米糠健康产品。

报告期,公司加大高水分植物蛋白产品研发力度,开发多种以高水分植物蛋白为基材的终端产品,可应用于食品加工及预制菜领域。目前公司已签订1600吨植物蛋白产品的市场订单,并且已经启动了植物蛋白项目复产,未来将进一步加大产品研发力度,持续推进订单落实和开拓市场。

6、房地产、商业办公及物业管理业务

报告期,公司不断提高物业服务和运营能力,加大项目推广力度。位于北京的甲级写字楼东方金融中心维持较高的出租率,办公及商业签约率达到80%以上;物业管理平稳运行,

收缴率90%以上。公司房地产业务仍是以加快沉淀资产处置、促进现金回流、缩减债务为主。报告期,公司房地产业务主要资产处置未达预期。其中,东方安颐所持位于京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国有建设用地待收储工作,截至目前收储价格尚未明确,收储工作亦未能完成,较预计完成时间滞后。公司前期申请退出三主一次道路及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青龙湖地区棚改项目已得到丰台区政府同意,由丰台区住建委组织开展该项目清算及成本认定工作,现因部分非住宅面积认定尚待丰台区王佐镇完成审议,导致棚改成本认定工作尚未完成。青龙湖C北地块虽然有新增地铁规划的利好,我司配合政府的招商工作一直在推进,但受市场、房地产行业等影响也未能在报告期内完成上市。关于公司在青龙湖核心区从事一级开发项目被预扣的款项回收,虽然区政府同意提前部分返还,后又多次沟通,但至今公司尚未收到返还款。

(三)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1、大米加工销售

2024年,国内稻米市场价格总体呈现震荡下跌趋势,终端消费市场反馈低于去年同期。大米作为我国主要口粮品种,长期来看供需相对稳定,但考虑国内居民生活水平和城镇化率持续提高,国内居民对传统主食消费更注重品质化和健康化,对大米产品的品牌化和便捷性需求升级。

2、豆制品加工销售

2024年,国内豆制品行业竞争加剧。因餐饮消费疲软,冻品及干货类产品的大客户订单有所降低;生鲜豆制品整体平稳,传统农贸渠道与电商渠道同比增长,商超渠道小幅收缩。整体看,行业具备有利发展条件。一方面,受益于国家种植补贴政策,大豆产能稳步攀升,原料供应价格趋稳;另一方面,销售端健康化趋势驱动短保生鲜豆制品消费规模持续扩大,伴随加工技术迭代助推产品保质期延长,行业正加速突破渠道和地域限制,市场空间会进一步扩展。

3、米糠粉和植物蛋白

近年来,糖尿病、肥胖等慢性病呈现低龄化、泛化趋势,市场对天然、营养型代餐食品需求不断增长。《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提出坚持谷类为主的平衡膳食理念,而《粮食

节约行动方案》与新发布的《国家全谷物行动计划(2024-2035年)》也进一步明确要大力推进节粮减损科技创新,保障全谷物原配料供给,引导全谷物食品生产。在此背景下,推动米糠等加工副产物的高值化开发,成为落实营养战略和满足市场需求的关键举措,公司也将食用级米糠粉与植物蛋白项目正式列为未来健康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米糠(亦称米珍、米皮糠)凝聚了整粒稻谷64%的营养精华及90%以上的营养素种类,凭借其低升糖指数(GI)、高膳食纤维等特性,正成为健康食品原料领域的优选方案。据权威机构预测,至2025年我国代餐减肥食品市场规模将突破5000亿元,全谷物食品市场容量亦将超过3000亿元,为米糠粉产业化应用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

在健康、素食、环保观念的影响下,植物蛋白行业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据统计,全球植物蛋白市场规模在2024年为129.8亿美元。此外,随着国内单身经济、快餐文化的兴起,市场上对高品质预制菜的需求不断提高,而基于植物蛋白的预制菜产品则更能满足食物保鲜、运输方便、快速出餐、口感丰富的市场需要。中国餐饮市场庞大,预计2026年预制菜的市场规模将会突破万亿,为植物蛋白产品带来新的机遇。

4、房地产、商业办公及物业管理业务

2024年,商业办公市场供应平稳,物业管理持续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供给侧压力缓解,但由于新增需求不足,业主面临巨大的去化压力,区域间存量竞争加剧,以价换量局面持续存在。

2024年,全国房地产市场持续深度调整。年初,尽管政策环境有所宽松,市场信心曾现短暂复苏迹象,但经济复苏步伐不及预期,消费者观望情绪愈发浓厚,市场需求受到抑制。销售层面,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依旧低迷。据中房指数研究院数据,重点100城市虽然在2024年四季度销售面积同比结束16连跌且12月成交出现“翘尾”,但是,从2024年全年来看,新建商品住宅成交面积同比大幅下降22%,超过2023年的跌幅,创下自2012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凸显市场需求的持续萎缩。

土地市场也不乐观。据中指研究院统计,全国300城住宅用地推出面积同比下降40%,成交面积同比下降35%,下降幅度进一步扩大,连续数年刷新近十年新低。反映出开发商拿地意愿持续低迷,对市场前景信心不足。

2024年,北京市商品住宅市场在政策宽松与市场调整的双重作用下呈现“先抑后扬”态势,全年成交量同比下滑但年末显现“翘尾”行情,政策效力逐步释放推动市场企稳。年内北京市政策频出,包括优化通州限购、取消离婚限购、降低首付比例(首套15%、二套20%)及房贷利率(首套最低3.5%)、放宽非京籍社保年限(五环内3年、五环外2年)等。9月30日新政叠加税费调整(取消普宅/非普宅标准、契税优惠扩围至140平方米),公积金政策亦加码,贷款年龄上限延长,并针对绿色建筑、多孩家庭等提高贷款额度,进一步刺激市场置换需求。虽然北京市核心区优质项目去化强劲,但五环外区域因配套不足仍面临库存压力。政策层面,限购松绑、利率下调等工具仍存优化空间。公司房地产业务集中在北京西南六环青龙湖片区,涉及丰台区(六环外区域)和房山区两个郊区,除了合作开发项目翡翠西湖、熙湖悦著项目的住宅销售外,二级开发项目待盘活的存量资产主要是该区域内商办土地及物业、酒店,一级开发项目待上市的C北地块也含有一定比例的商业建设要求,受整体经济、企业投资能力和意愿、政府审批等影响,上述资产处置进度未达预期。后续,公司将继续推进资产处置工作,积极跟踪和推动各方审批流程、把握项目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拓展并整合合作资源和需求,以便加快存量资产的变现,尽早回收前期投资。

(四)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公司持续聚焦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构建了覆盖种植基地、高科技示范园区、加工园区、农业科技研发、粮油贸易、仓储物流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现代农业体系,核心业务包括大米、油脂、豆制品的加工销售、农产品购销等,并积极培育具有高附加值的食用级米糠粉和植物蛋白等健康食品项目。此外,公司还投资房地产、海水提钾项目等。

1、大米加工销售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大米加工销售体系,并在五常核心优质主产区通过土地流转方式首期流转了13,000亩土地,建立了自有的绿色有机东方香米生产基地,整个种植过程严格把控质量。

在经营模式方面,公司紧跟市场变化,深耕新零售及社区团购业务,持续拓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基于市场和客户需求,不断优化产品矩阵、推出新产品,聚焦大单品策略,持续加

强供应链管理能力,提高市场份额和销售利润率。

2、油脂加工销售

2024年银祥油脂公司调整经营思路,采取“加工+利润分成及亏损共担”模式,通过代外部单位委托加工收取加工费,同时通过与客户进行利润风险共担的模式,以保证生产线的开工率并减少停工损失。因受外部市场因素及企业自身经营能力的影响,2024年下半年,东方银祥油脂阶段性停工停产,目前处于停产期间。

3、豆制品加工销售

2024年,公司控股子公司银祥豆制品生鲜豆制品销售网络实现福建厦门等九地市的全覆盖,在厦门及周边市场持续深耕发展。冻品和干货系列产品在火锅餐饮渠道保持与头部企业海底捞和锅圈食汇的深度合作,新产品持续稳定供应火锅食材、中式餐饮及餐配饮品市场。银祥豆制品研发中心核心团队持续创新,新推出凉拌腐竹、即食黑豆花、银耳羹、绿豆爽等新品,带来新的销量增长点。2024年3月,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授权银祥豆制品产品“新圩豆干”使用供厦食品“鹭品”标识。2024年5月,银祥豆制品连续17年获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豆制品行业品牌企业50强”,同年11月被中国副食品流通协会评选为“2024食品供应链创新企业”。未来将继续拓展京津冀市场,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4、米糠粉和植物蛋白

基于方正工厂现有的米糠产线,公司积极推进技术改进以实现生产成本降低与全流程工艺优化。同时,公司组建了专项团队拓展产品应用市场,聚焦烘焙行业B端客户群体,构建定制化产品解决方案。现阶段已陆续与面制品(馒头、面条、烧饼等)、油炸制品(油条、麻团等)、烘焙类(面包、酥性糕点等)产品客户确定合作关系,形成了规模化订单。后续将加速拓展大客户应用市场,同时根据市场订单需求,在五常区域投建新的生产线,以产业链协同创新模式引领黑龙江区域米糠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基于福肴公司现有的植物蛋白产线,公司积极推进专业营销团队组建和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目前已启动产线复产工作,并形成订单签订。未来将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开发以高水分植物蛋白为基材的诸多终端产品,应用于食品加工及预制菜领域。同时与国内渠道销售企业

进行联合研发,共同拓展国内和国际市场。

5、房地产、商业办公及物业管理业务

详见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

(五)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依托东北粮食大省的资源优势及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的地理优势,充分发挥标准、品牌等集结效应,逐步建立了“从育种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经营管理商业模式,集种植基地、高科技示范园、稻谷精深加工园区、科技研发、贸易、仓储、物流为一体,推出“天缘道”“天地道”“稻可道”品牌米、“银祥”品牌豆制品等多品类优质农产品,为社会提供健康、安全的绿色有机食品和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借助数字化转型提升了企业内部管理效率,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为企业未来的战略转型寻求机会,并奠定基础。

1、资源优势

公司子公司东方粮仓率先通过土地流转,在五常核心优质主产区首期流转13000亩土地,建立了自有的绿色有机东方香米生产基地。除自有生产基地外,公司在品牌米原材料主要采购地五常、方正、肇源等地以及全国范围内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产地直采,保障产品品质。东方粮仓通过订单农业等方式,与上游供应商开展稳定合作,所收获农作物根据订单合同和贸易购销方式定向供应东方粮仓。

同时,在现有传统产业基础上,采取数字化工具和先进的智能化机器设备,对现有的粮食收储以及加工业务进行数字化转型,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改进以及数字化经营管理平台的搭建,优化供应链管理能力,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2、科技创新

公司关注农业上下游领域的创新发展和研发合作,目前拥有全脂稳定性食用级米糠粉及高水分植物蛋白技术相关专利。此外,公司还具备多项海水提钾相关专利技术,其中自主产权的“梯级富集法海水提取氯化钾技术”经中国海洋学会组织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并完成省级成果登记(XK20230306)。海水提取氯化钾是以天然海水为原料,通过物理过程生产氯化钾,产品质量达到进口氯化钾标准,生产过程中无外加浮选助剂,产品纯净,既可作为钾肥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等工业的原料。公司正在加速推进海水提取氯化钾一期项目建设,力

争完成试车投产任务。公司基于海水提取氯化钾技术,正在积极研发海水提锂、海水提溴相关技术。

在农业产业链延伸方面,公司积极探索生物质能源颗粒项目,目前已经完成项目小试系统搭建等工作,未来将通过持续性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工艺创新研发,逐步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化生产设备和数字化工艺技术控制系统,为下一步实现工程化和工业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3、品牌及渠道

东方粮仓深耕粮食产业,依托东北资源优势,建立“从育种到餐桌”全产业链经营管理模式。以“大产业、大基地、大单品”为着眼点,以“提品质、拓渠道、树品牌”为重点,构建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打造完备的全渠道农产品销售体系。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资源,在种植、加工、收储、市场、酿造粮等方面逐步进行业务探索,提质增效形成新模式、新业态,为推动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借助五常有机稻花香种植基地优势,公司“天地道”、“天缘道”和“稻可道“多品牌协同发展,实施差异化市场定位,“稻可道”品牌2024年在京东平台销售额大幅增长,GMV增长率超行业平均,为京东大米品类TOP5品牌。销售渠道方面,东方粮仓不仅在传统电商渠道如京东保持了大米前十品牌的地位,在社区团购渠道如美团优选和多多买菜也成为核心供应商或者战略合作伙伴,旨在打造以新零售渠道体系为主,企业客户和餐饮渠道并举的一体两翼模式。

银祥豆制品依托“银祥”品牌的区域影响力,通过商超、加盟及电商渠道的品项增加,灵活的营销组合策略,以及与海底捞、锅圈食汇等头部企业的深度合作,打造了较为完善的全渠道国内销售网络。通过冻品及干货系列产品的“出海”,迈出了海外销售的步伐。

二、公司治理及董事会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情况

(1)股东和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3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公司依法保障股东表达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保障股东充分行使

表决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开通网络投票,并同时披露重点关注事项中小股东投票结果。

(2)董事和董事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所有董事均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亲自或委托其他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能够严格遵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勤勉诚信地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专业的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和监事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6次监事会会议,各位监事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财务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5)投资者关系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通过设置投资者热线、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栏目与投资者保持沟通交流,通过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公司重视投资者在来电或来访中关注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主动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6)公司与控股股东

报告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没有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公司的资产进行抵押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非经营性的资金和资产占用的情况。

2024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

2024年6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截至目前,公司多次向东方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发函等方式督促尽快解决存款受限问题。公司将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落实承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7)公司与相关利益者

公司充分尊重和维护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等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与各相关利益者进行积极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平稳、持续、健康的发展。报告期,针对公司流动性风险而引发的债务逾期违约、诉讼情形,以及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责任和诉讼情形,公司与相关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8)报告期内建立的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报告期,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二)股东会召开情况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决议刊登的指定网站的查询索引

决议刊登的披露日期

会议决议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29

www.sse.com.cn2024年3月30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24

10

www.sse.com.cn 2024年5月11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子公司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6月26日

www.sse.com.cn 2024年6月27日

审议通过了: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的议案》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

案》

8、《关于确定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

案》

、《关于预计

2024

年度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10、《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1、《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

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30

www.sse.com.cn 2024年10月1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董事会召开情况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会议决议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2024

27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2024年3月6日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2024年3月13日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

、《关于召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2024年4月23日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同意子公司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

2

、《关于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2024年4月29日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关于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预计2024年度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

12、《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5、《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6、《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17、《关于2024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8、《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19、《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1、《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2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23、《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24、《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

25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2024年6月4日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2024年8月30日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

2024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2024年9月13日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2024年10月30日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关于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2024

11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2024

18

已备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2024年12月30日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2024

31

已备案

(四)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情况

1、报告期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其他履行职

责情况

2024.4.261

年度公司关于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2、公司2024年经营计划。

、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年度发展战略执行情况和2024年经营计划,详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

2、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6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其他履行职

责情况

2024.4.26

1、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

审核意见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意见

4、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

核意见公司

6、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审

核意见、

7、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

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对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会计政策变更、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发表审核意见,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8.281

、关于公司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2、听取审计稽核部2024年上半年工作汇报

对公司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发表审核意见,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听取审计稽核部2024年上半年工作汇报。

2024.10.29

《关于公司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同意将公司《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12.1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12.18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2024.12.27

对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报告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2024.4.26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总额

2、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3、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提出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薪酬方案,同意上述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报告期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3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其他履行职责

情况

2024.4.26

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认为李章彦先生、田春磊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9.12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宋兴福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12.27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认为任成枢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一)行业格局和趋势

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以及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消费者对粮食加工产品的需求持续增长,中国粮食加工行业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据统计,2024年中国粮食总产量达到6.6亿吨,市场规模达到2.5万亿元,同比增长显著,预计到2025年,市场规模将突破3万亿元大关,年复合增长率保持在5%以上。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对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健康功效更加关注,推动粮食加工产品向高端化、精细化、营养化方向发展,全谷物大米、糙米、功能性食品等市场需求不断增加。科技进步推动粮食加工行业不断升级,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的普及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公司的食用级米糠粉及植物蛋白两个项目,作为稻谷、大豆深加工产业链上的高科技新兴产业,有效填补了农副产物精加工和高值利用的产业链缺口,拓展了加工产业链的延伸。特别是米糠粉项目,结合大米加工产业与稻壳生物质利用产业,真正实现了稻米生产加工的

全产业链闭环,将“一粒米”的价值“物尽其用”,完成了稻米产业循环经济布局。公司将积极适应发展环境,紧抓机遇,通过数字化转型和科技创新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开拓新市场,稳步发展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实现降本增效。公司将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调整经营策略,以应对机遇和挑战。公司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科技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拓展市场渠道、优化管理模式等措施,将有效提升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公司发展战略

1、经营理念

公司奉行“东方世界,世界东方”的战略目标,“刚健、务实、探求、超越”的东方精神,采取差异化战略发展策略,聚焦核心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对原有落后产能和产业进行关停并转,做优农业和健康食品产业,稳健处置房地产业务,培育海水提钾和生物质能源项目,通过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为企业战略转型奠定基础,寻找方向。在内部经营管理方面,建立了数字化经营管理平台,通过数字化管理工具的应用,提升内部管理的效率。同时遵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经营理念,创新性建立了符合企业实际的“小微机制”,将责权利与所有岗位人员进行挂钩,费用和经营目标落实到个人,通过将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多维度挂钩,实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指标”,建立一个团结一致,有战斗力的组织,全力以赴,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2、发展目标

公司核心主营为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依托黑龙江作为粮食大省及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的地理和资源优势,已逐步建立集种植基地、稻谷精深加工园区、科技研发、农副食品加工销售、粮油贸易、仓储、物流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同时通过投资并购与合资合作方式整合优质资源,实现产业链延伸。公司以作为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为契机,通过与农业供应链龙头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和资源共享,开展金融服务、数据服务、交易服务、物流服务等多元化供应链服务,打造数字化农业供应链服务平台,实现从传统粮油贸易向农业供应链整合服务商转型。公司以“大食品、大健康”为核心理念,长期支持开发高附加值农产品及健康食品,并已形成多个具有高科技代表性的产品,公司将积极顺应销售市场趋势,不断完善优化产品结构和价格体系,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实现从传统农业向

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供应商转型。

同时,通过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在现代农业和健康食品产业领域、海水综合利用领域、生物质能源开发和国际化等方面积极拓展,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具有市场领先水平高品质的产品和技术,打造精细化数字化经营管理能力,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机制,培养塑造一支价值观积极正向,综合素质过硬,能打仗敢打仗并能打赢的人才队伍,为企业未来的战略转型和提升增效奠定基础。

(三)经营计划

伴随着国内外整体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2025年也将是公司战略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公司正在积极优化产业结构,通过精细化经营管理能力的建立,重点拓展市场和客户,优化供应链管理能力,开源节流,着力降低负债和各类成本费用,同时通过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培育新的增量业务,为公司整体战略转型和提质增效奠定基础。

公司计划经营举措如下:

1、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板块

在粮油业务方面,公司以战略大客户和线上电商业务为核心,以大单品策略为主导着重发展B端市场和客户,充分发挥自身从种植、收储、加工、销售以及贸易等全产业链的核心优势,与客户一起构建粮油生态体系,优化供应链管理能力,持续拓展大客户渠道和市场,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产品需求。

作为未来高附加值的新增量业务,重点培育和拓展米糠和植物蛋白业务,搭建专业团队,通过产品创新和解决方案的能力,塑造企业未来新质生产力的业务增长点。

米糠粉业务方面,优先拓展烘焙行业客户战略合作,实现应用端产品的解决方案;对现有产线工艺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最大化降本增效;建立国内B端战略大客户渠道,同时拓展国际市场。公司结合全谷物健康饮食,推进全脂稳定米糠低升糖指数(低GI)产品和高膳食纤维产品的研发和上市工作。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末,公司已签销售订单600余吨。公司拟定2025年产能提升计划,以黑龙江方正工厂既有产线为基础,在黑龙江五常基地规划产能5000吨/年的全新米糠粉生产线,相关设计方案已经完成,力争尽快实现开工建设。公司规划于2025年内成立米糠产品研发中心,联合中国食品发酵与工业研究院、小麦和玉米深加工

国家工程研究院进行合作研发,开发低脂代餐粉、高膳食固体饮料、低GI营养饼干等更高附加值的终端产品,进军C端市场。植物蛋白业务方面,积极开展应用端产品开发,与国内大客户合作建立应用端产品计划,实现新产品销售订单;开拓海外市场,形成产品应用解决方案。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末,公司签订的国内销售订单超1000吨,并与多家国内头部食品加工企业达成了战略合作意向。基于中东市场对植物蛋白亚洲风味的青睐,同时因美国全球关税政策,公司研判中东地区将是一个市场机会,公司将中东地区定位为主要国际化出口对象。

2、房地产业务板块

2025年度,公司子公司东方安颐的经营工作重心仍是推动资产处置、一级开发项目前期投资成本的认定和返还、加快二级开发项目销售及项目投资回款,以便压缩负债规模,缩减地产业务和资产沉淀。东方安颐所持相关剩余空地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工作进入关键期,公司正就土地回收价格与用地方及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力争在年内尽早签署收储协议、收取土地回收款,偿还债务。持续与丰台区政府保持密切沟通,力争尽快收回核心区一级开发项目被预扣尾款的返还。同时推进棚改项目、回迁房项目的工程结算和成本审计认定工作,为公司收回投入打下基础。公司会积极配合区政府对青龙湖C北地块的招商或规划调整工作,同步争取C北土地结算和相应资金返还。

继续推进合作开发项目熙湖悦著的销售和回款,同时推进翡翠西湖A61养老资产、商业空地的推介,加快销售和回款。

3、科技创新业务

围绕科技研发和产品创新理念,聚焦海水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继续推动海水提钾业务产能建成投产。与此同时,积极培育生物质能源颗粒项目。

(四)可能面对的风险

1、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

公司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主营大米加工销售、油脂加工销售、豆制品加工销售和大

宗农产品购销业务,其经营表现与宏观经济周期及居民消费力高度联动。若国民经济增速放缓或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不及预期,可能导致终端消费市场收缩,挤压产品溢价空间,引发产业链上下游资金流动性趋紧、应收账款回收周期延长。同时,农业生产端易受极端天气、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影响,可能通过原料种植、加工产能、仓储物流等环节传导,造成阶段性供给短缺或品质波动,进一步放大经营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产业风险,公司积极加强供应链抗风险能力建设,通过业务结构调整和产品创新升级,为业务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2、房地产业务

2025年初,北京市房地产行业整体市场虽在政策支持下有复苏迹象,但不确定性犹存。从供应端看,部分开发商资金链依旧紧张,尽管有政策助力融资,可债务到期压力大,影响企业投资能力和意愿。需求端的消费者信心恢复缓慢,观望情绪浓厚。尽管如海淀、朝阳等核心区域因优质资源吸引改善需求,但郊区地产去化压力大,且配套设施不够完善,限制了人口导入,购房需求难以支撑现有库存。另外,大量同质化产品竞争激烈,降价促销易引发购房者观望。且部分郊区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问题,工程进度和交房质量受影响,降低购房者信心。

对于公司而言,沉淀资产处置难度依然较大。公司待处置资产以商办类物业、土地为主,而商办物业的开发和转让面临的政策限制并未改善,且投资企业的投资能力和意愿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另外,资产因被抵押等因素,加剧了处置的复杂性,因此,公司商办类沉淀资产处置存在难度与不确定性。另外,一级开发项目的结算和资金返还,需要经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及审核,虽然公司积极推进,但审批过程及完成时间有不确定性。

3、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说明

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同时受累于房地产板块子公司持续巨额亏损影响,公司自2021年度开始已经连续四年持续大额亏损,2024年度,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紧张,新增诉讼查封冻结公司部分资产和银行账户,公司部分生产经营业务面临困难,个别业务出现停产停工情况。以上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为应对困难局面采取了积极的经营举措,包括:优化、调整业务结

构,聚焦农副食品加工,加强业务合作;提升资金风险控制力度,保障运营资金,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推动重启米糠等项目,寻求解决海水提钾项目资金问题,致力于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盈利能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房地产业务方面,公司继续推动资产处置和资金回笼的各项工作。202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目前公司预重整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尚未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积极做好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相关方的沟通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速剥离房地产业务相关项目和资产,同时积极引进产业投资人,增厚实力,聚焦农副食品加工及海水提钾项目,推动公司核心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公司目前仍处于预重整阶段,无论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监事会作《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现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1、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具体情况为:

(1)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议案》。

(2)2024年3月6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确定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4)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

报告及摘要》、《公司202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5)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

季度报告》。

(6)2024年12月18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关于终止子公司收购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的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

全体监事做到了按照规定出席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对公司定期报告等相关议案认真负责地发表审核意见,有效履行了会议监督职责。

2、监事会日常监督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和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管理层行使职权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监事会关注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对公司定期报告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及披露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于报告期对公司资产减值、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财务决策事项进行了审议,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监事会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结合内部审计对公司内控运行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报告期,公司内部审计重点包括监督制度、流程、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执行,对重点业务领域、重要业务环节开展内部审计,及时风险提示等。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部门保持紧密的日常沟通,及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3、监事会意见

(1)监事会对公司依法经营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要求,依法规范运作,各项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定期报告均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4)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未发现有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5)监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评价情况的意见

公司建立和实施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执行情况。

4、监事会2025年工作计划

2025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权和职责。一是加强财务报表编制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日常、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报表编制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后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二是督促内部审计加强事前、事中审查,充分利用公司审计稽核等内部监督资源,协调整合监督力量,强化公司资产、资金、运营风险控制;三是继续加强监事会成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定期参加监管部门或专业部门培训及有关考察学习交流,增强自身业务技能,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运作体系建设,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四是督促公司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持监事会独立性,忠实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请予以审议。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世茂、樊玉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大华审字【2025】0011004535号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下:

一、2024年度总体财务指标情况

截止2024年末,公司总资产342.89亿元,同比减少9.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54.18亿元,同比减少7.61%。2024年1-12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41亿元,同比减少

84.01%;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16亿元。

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

2024年

2023年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22年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营业收入 840,571,917.43 5,256,347,697.92 6,080,088,426.06 -84.01 6,459,043,430.25 11,261,277,219.80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778,844,497.89 5,199,125,943.56 6,022,866,671.70 -85.02 6,415,525,753.16 11,217,759,542.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15,782,062.65 -1,556,804,545.04 -1,556,804,545.04 不适用 -995,537,762.41 -995,537,762.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263,785,108.07 -1,603,730,158.29 -1,603,730,158.29 不适用 -925,305,526.43 -925,305,526.4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917,143.46 303,356,197.07 303,356,197.07 -68.38 380,288,621.92 380,288,621.922024年末

2023年末

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2022年末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5,417,627,209.87 16,687,683,632.95 16,687,683,632.95 -7.61 18,326,111,477.71 18,326,111,477.71

总资产 34,288,623,872.51 38,013,979,124.01 38,013,979,124.01 -9.80 42,230,322,187.78 42,230,322,187.78期末总股本 3,658,744,935.00 3,658,744,935.00 3,658,744,935.00 0.00 3,659,150,735.00 3,659,150,735.00

备注: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7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在2024年2月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查明的事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差错事项中尚未进行差错更正的部分,采用追遡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遡调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三、股东权益结构

项目 2024年末 2023年末 增减幅股本(股) 3,658,744,935 3,658,744,935

——

盈余公积(元) 3,720,764,519.95 3,720,943,352.39

——

未分配利润(元) -694,299,012.81 722,198,379.58

-196.1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元) 15,417,627,209.87 16,687,683,632.95 -7.61%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四: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报告,请予以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编制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司未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六: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虑行业薪酬水平、履职情况及年度经营业务,确定2025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公司董事长领取非独立董事薪酬,薪酬标准为基本年薪135万元(税前)加绩效工资。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根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岗位薪酬。职工代表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七:关于确定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监事会作《关于确定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主席2025年度监事津贴为47万元(税前)加绩效工资,职工代表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领取岗位薪酬,不领取监事薪酬。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八:关于预计2025年度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

(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预计2025年度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在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含未到期融资)。该额度包括银行综合授信、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等,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该事项须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按照有关规定在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及签订融资协议等法律文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融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信用担保或由控股股东方提供担保等(相关资产质押情况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说明)。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九: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预计担保情况概述

(一)预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包含尚未到期的担保,担保事项包括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本金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32.32亿元,上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各级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情形。上述额度包含尚未到期担保,在2025年度预计的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如公司在2024年度新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子公司将纳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权益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亿元)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含未到期担保)(亿元)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是否关联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0%以下

43.84

48.5

31.46%

否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 100%

0.19

0.5

0.32%

否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 77%

0.20

0.20

0.13%

否长春通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00%

0.5

0.5

0.32%

否东方海钾(莆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53%

70%以上

2.5

1.62%

否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100%

28.89

30.92

20.05%

否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 100%

1.5

1.5

0.97%

否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 100%

0.5

0.32%

否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51%

8.64

8.7

5.64%

否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70%

16.85

17.00

11.03%

100%

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34

20.36

13.21%

否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51%

1.14

1.14

0.74%

否 合计 ——

——

124.09

132.32

85.82%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决定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合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子公司之间具体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股东大会授权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如适用)

1、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9年8月16日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经开区大厦第9层901室

注册资本:365,874.4935万元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粮食加工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豆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分支机构经营】;职业中介活动。一般项目:

粮食收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物业管理;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卫生洁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谷物销售;谷物种植【分支机构经营】;企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分支机构经营】。

2、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28,862.39万元

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1,353,011.40万元

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1,541,762.72万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56.61%2024年度营业收入:84,057.19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141,578.21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备注:净资产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3、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4日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白山工业园区双创园内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营业务:玉米、稻谷、杂粮收购,粮食(原粮)销售,粮食烘干,提供粮食仓储服务等。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4、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205.68万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1,984.47万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2,221.21万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47.19%2024年度营业收入:269.59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36.68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

5、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8月4日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禾六路99号之五注册资本:1,600万元主营业务:豆制品制造;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米、面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6、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740.2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5,187.5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4,310.56万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55.74%2024年度营业收入:15,424.48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831.46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

7、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海钾(莆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4月28日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忠门社区新埭192号经济城1186号(集群注册)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营业务: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忠门社区新埭192号经济城1186号(集群注册)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8、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8,003.26万元

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27,877.64万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92.09万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100.33%2024年度营业收入:24.96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1,615.29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

9、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7月23日注册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40号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主营业务:粮油购销加工等是否提供反担保:否10、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19,552.24万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372,402.97万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146,271.53万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71.85%2024年度营业收入:35,829.09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19,296.28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

11、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9日注册地址:黑龙江方正经济开发区同安路西侧W委798号注册资本:25,000万元主营业务:粮食收购;大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加工;大米、原粮销售等。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12、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74,774.32万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449,125.5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24,771.08万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94.78%2024年度营业收入:8,041.60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1,850.22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

13、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6月7日注册地址:肇源县新站镇火车站西200米处注册资本:5,515万元主营业务:粮食加工,水稻、玉米、杂粮收购等。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14、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6,055.99万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12,004.63万元

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4,051.37万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74.77%2024年度营业收入:436.04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966.45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

15、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6月30日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美禾六路99号之一注册资本:23,000万元主营业务:食用植物油加工等。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16、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469.18万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132,490.46万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98,423.54万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385.54%2024年度营业收入:6,463.41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31,725.94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

17、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86年11月2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注册资本:8,500万美元主营业务: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等。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18、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70,150.12万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306,573.56万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16,296.37万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95.60%2024年度营业收入:10,461.57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22,000.03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

19、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1日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泉湖西路13号院3号楼3-2-1注册资本:490,000万元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是否提供反担保:否20、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01,187.89万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953,683.03万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289,245.68万元

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128.89%2024年度营业收入:5,438.91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73,231.94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

21、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5日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三

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食用植物油加工;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类散装食品批发等。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22、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3,821.43万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193,898.68万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121,335.33万元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264.36%2024年度营业收入:21,681.08万元2024年度净利润:-49,385.66万元审计情况:经审计

23、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春通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2月21日

注册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吉南线以东、吉林大路以南中意国际大厦B座1332号房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营业务:农副产品批发;谷物粮食收购、饲料批发、仓库租赁、豆及薯类批发及零售等。

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24、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024.48万元

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5,001.00万元

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5,023.48万元

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46.89%

2024年度营业收入:0元

2024年度净利润:-0.62万元

审计情况: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一)预计担保原因

公司预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主要考虑存量担保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

(二)预计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详见对公司的影响。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各子公司存在债务逾期和诉讼、仲裁情况,相关担保存在逾期,公司已于2024年7月15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目前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公司

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四、累计提供担保的情况

项目金额/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挂牌公司合并报表外主体的担保余额

317,503.11

20.59%

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 804,673.92

52.19%

超过本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余额

351,295.67

22.79%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

795,793.92

51.62%

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750,397.99

48.67%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720,355.66

46.72%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181,883.87

11.80%

备注:

1、公司以前年度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对应主债务余额31.75亿元,均已逾期或被宣告

提前到期。其中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9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于2024年9月21日办理了展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8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于2024年9月21日办理了展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7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和2024年8月31日办理了展期,公司未对上述展期相关协议签署担保。

2、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和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均未包含相关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等,

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十:关于预计2025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预计2025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

年末,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贷款余额53.42亿元(含利息),公司预计2025年度在民生银行贷款业务(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担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尚未到期贷款、利息和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公司预计2025年度在民生银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各种存款业务日存款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主要为公司预计房地产业务资产处置回款将可能导致银行账户单日出现大额存款情况,但由于相关资产处置仍在推进中,在本次预计期间内能否实现项目回款、以及回款时间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42025

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以

6

票赞成、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

本次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民生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4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关于预计2025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目的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同意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如适用)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注册资本:4,378,241.8502万元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关联关系:在过去12个月内存在关联情形。

三、定价情况

(一)定价依据

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利率水平,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为日常融资事项,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资金结算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

(二)本次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对公司经营及财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协议内容以与民生银行实际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025年6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整体修订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总裁”“副总裁”相应修订为“经理”“副经理”,“半数以上”相应修订为“过半数”、“上市公司”相应修订为“公司”,以及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条款序号等发生变化,上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第三条 公司于1990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1994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1990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1994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总裁担任,具体担任人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确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摘牌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块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即“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暨法定

认,并依法登记。

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选举产生,并依法登记。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删除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的,应先行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引发诉讼或仲裁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解决。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658,744,93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A股)3,658,744,935股。

第十八条 公司

北京
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658,744,935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全部为普通股。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2、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程序和安排依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二)

发行股份;……

2、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程序和安排依照

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可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作为

质权

的标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决定因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决定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规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

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全国股转公司等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第五十五条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全国股转公司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报告。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同时,召集人应向

全国股转公司等

报告。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九十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成员中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设1名

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1/2。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由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的5日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的

日前。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并根据总裁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权限对总裁负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

3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由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并根据

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权限对

经理

负责。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3名

全国股转公司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全国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转公司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

六条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正值;

(3)公司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值,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情形除外;(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增加注册资本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对公司投资计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情形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

值;

(3)公司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值,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情形除外;(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分红不会对公司投资计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情形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在保

证现金分红、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在保

证现金分红、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

和论证。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年度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披露原因。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

和论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年度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原因。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件、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件、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是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指定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网站。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清算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

数。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建立多渠道、多层次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机制,沟通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司网站、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分析师会议、说明会等。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分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办理《公司章程》全文的登记备案手续,《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十二: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25年6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4月30日终止上市并摘牌,公司拟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2025年6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时废止部分不再适用的制度,包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5年6月16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监事会作《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十五: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5年6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董事会提名康文杰先生、李章彦先生、杨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股东提名姜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十六:关于董事会换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25年6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董事会换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鉴于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孙明涛先生、原董事方灏先生、原董事张惠泉先生、原董事刘怡女士、原董事戴胜利先生、原独立董事韩方明先生、原独立董事金亚东先生均已因辞职原因卸任,独立董事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郑海英女士已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将于本次董事会换届完成之日起生效,提请本次股东会免去上述人员相应职务,并与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十七:关于提名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5年6月16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监事会作《关于提名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名何旭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十八:关于监事会换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25年6月16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监事会作《关于监事会换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鉴于公司原监事胡曾铮女士、原监事佟欣女士已因辞职原因卸任,监事会主席吕廷福先生于本次监事会换届完成之日起不再担任监事职务,提请本次股东会免去上述人员相应职务,并与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职工代表监事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7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陈守东先生、郑海英女士、宋兴福先生、韩方明先生(已离任)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完成了董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陈守东,男,

年出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历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

教、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吉林大学退休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9768)独立董事,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42)独立董事,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海英,女,1963年生,会计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CICPA),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FCCA)。曾经于1988年7月至1994年4月在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会计系任教,同期在原中洲会计师事务所兼职;1994年4月至1996年4月在香港李文彬会计师事务所(M.B.LEE & CO LTD)从事审计工作;1996年4月至1999年4月在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会计系任教。1999年4月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任教,主要研究财务会计方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韩方明(已离任),男,1966年出生,博士,曾任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3

月至

3

月任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现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高级顾问。

宋兴福,男,1970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现任华东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华东理工大学国家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华东理工大学资源过程工程研究所所长,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钾肥分会副主任等职务。

二、会议出席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会会议。独立董事陈守东先生、郑海英女士、宋兴福先生、韩方明先生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现场或通讯表决出席董事会

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董事会会

议次数

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

列席股东

会次数陈守东 13

TCL

否 4

郑海英 13

否 4

韩方明 8

否 1

宋兴福 5

否 0

陈守东先生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董事会审计委员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出席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1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会2次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陈守东先生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就相关议案未提出异议。郑海英女士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成员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出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以及提名委员会2次。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郑海英女士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就相关议案未提出异议。

韩方明先生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出席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

名委员会2次。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韩方明先生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就相关议案未提出异议。

宋兴福先生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宋兴福先生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就相关议案未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陈守东先生、郑海英女士、韩方明先生、宋兴福先生对公司2024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共发表了2次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具体事项 意见类型2024年4月26日

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1、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

审核意见

2、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

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3、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

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8月28日

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

对《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独立董事通过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均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核查,公司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开、公允的定价原则,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方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督促相关承诺履行

报告期,公司披露了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2023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独立董事积极督促公司密切关注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尽快落实化解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风

险的承诺,同时提醒公司应当做好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安全。

(三)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公司2024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薪酬方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独立董事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财务信息进行了关注和认真审阅。报告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如下审核意见: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识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1项,公司已进行了相关整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重要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切实加强业务流程的规范操作和风险管控。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

的基本情况、履职情况以及专业胜任能力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前期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定,勤勉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关注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和相关进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将继续秉承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公司规范治理、重大决策和风险防范建言献策,促进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加强风险管控力度,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守东、郑海英、宋兴福、韩方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025年4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现任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郑海英女士、张惠泉先生、陈守东先生,其中,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人士郑海英女士担任。

(备注:2025年5月3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张惠泉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张惠泉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以及在公司董事会相应专门委员会职务,辞职报告自2025年5月30日起生效。)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日期 届次 审议议题

2024.4.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

1、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审核意见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意见

4、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

6、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审核意见、

7、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

联交易的审核意见2024.8.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

1、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2、听取审计稽核部2024年上半年工作汇报

2024.10.2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2024.12.1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4.12.1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

对董事会拟审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2024.12.2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履职情况以及专业胜任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对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报告期认真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工作报告,督导内部审计工作及执行跟踪。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度分别召开会议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了审核意见,基于相关财务资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相关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编制要求,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报告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和评估,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识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1项,公司已进行了相关整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重要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切实加强业务流程的规范操作和风险管控。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及时听取管理层、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按时完成2023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了同意的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

2025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秉承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慎决策,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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