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5】001100013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出具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公司董事会相关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表示尊重和理解,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
针对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公司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监事会将持续关注整改落实效果,加强内部审计日常检查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