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
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6)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7)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二)项目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本期签字会计师
高世茂,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2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
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2、质量控制复核人
张晓义,2004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3、本期签字会计师
樊玉,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证监局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项目合伙人高世茂、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签字会计师樊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4、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3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聘任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3月5日召开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前沟通会,就公司年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在年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监督、审查职责,督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审计工作,按时完成2024年度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就2024年度财务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能,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执业能力、年审工作等进行了认真监督和检查,在年审期间定期及不定期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讨论与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遵从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按时完成2024年度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机构的监督职责。
特此报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