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守东先生、郑海英女士、宋兴福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守东先生、郑海英女士、宋兴福先生任职履历及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陈守东先生、郑海英女士、宋兴福先生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上述独立董事能够客观、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及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