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400264 公司简称:R东方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
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内字【2025】001100013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东方集团2024年度财务报表由我所审计,我们于2025年04月29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04535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审计报告中“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确定东方集团2024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也导致我们无法判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东方集团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东方粮仓有限公司及其全部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全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含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等);西藏鸿烨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东方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东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联益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部控股子公司、金联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海钾(厦门)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有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包括粮油采购加工销售、粮食
仓储加工、品牌米、豆制品、油脂等产品的加工销售业务等);新型城镇化开发业务(包括房地产一级开发、房地产二级开发、产业引进投资及运营等业务);商业办公及物业管理服务;商业保理等。
(2)评价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
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金活动,采购及销售业务,存货管理,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
针对单一控制缺陷或影响同一目标的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其影响水平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5%。
针对单一控制缺陷或影响同一目标的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其影响水平低于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5%但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3.75%。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 |
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内控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公司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由错误导致的重要错报;当期财 |
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公司
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关注。一般缺陷
人员已经或者涉嫌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受控制缺陷影响存在、 |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
说明:
无。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
针对单一控制缺陷或影响同一目标的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其影响水平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5%。
针对单一控制缺陷或影响同一目标的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其影响水平低于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5%但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营业利润总额的3.75%。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 |
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重大缺陷
性失效;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为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缺陷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媒体负面新闻频现;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制度系统 |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董事会关注的 |
一项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一般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说明:
无。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数量1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缺陷描述
业务领域
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
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整
改
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整
改
流程
2024年6月18日,公司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
财务管
自2024年6月18日出现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大额存款提取受
是 是
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对此,公司启动风险处置程序。但公司部分子公司仍然存在部分未经上市公司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向其在东方财务公司的账户中存入资金情形。公司在《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已经将在东方财务公司报告期的存款的往来发生额及余额作为经营性往来予以披露。
理限情形以来,公司及时函告东方财务公司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2024年9月5日,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发送《关于严控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及规范内控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以及预重整期间的相关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及风险控制,严格履行职责。2024年6月19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截至目前,公司多次向东方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发函等方式督促尽快解决存款受限问题。公司将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落实承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1.3. 一般缺陷
报告期,公司在赊销业务管理、存货实物与出入库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无。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4年初,经公司自查发现以前年度部分农产品贸易业务存在一定代理人身份特征,将相关营业收入的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2020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对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以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4号),认定公司在2020年至2023年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相关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7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在2024年2月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查明的事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差错事项中尚未进行差错更正的部分,采用追遡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遡调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加强内部审计风控,以合规监督、风险预警、专项审计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制度流程、规范审计方式、控制审计质量。针对相关内控缺陷问题,公司已深刻认识相关事项带来的影响,并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并持续监督整改。
2025年,公司将继续强化风险监督,提升全员风险意识,优化内部控制环境,确保公
司各项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