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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方: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证公监函〔2025〕0065号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方灏,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田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刘怡,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郑海英,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陈守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韩方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金亚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洪波,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张义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胡曾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佟欣,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0

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392,497,794.98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

25.18%、

32.04%、

49.26%、

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元、4,844,256,749.59元、6,380,123,

994.79元、823,740,728.1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

29.57%、

44.39%、

11.45%。公司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0年至2023年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总裁方灏,时任董事刘怡,时任独立董事金亚东,时任监事佟欣签署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时任副总裁田健、时任监事胡曾铮签署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时任独立董事郑海英、时任独立董事陈守东、时任独立董事韩方明、时任监事杨洪波签署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时任监事张义江签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签署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方灏,时任董事刘怡,时任副总裁田健,时任独立董事郑海英、陈守东、韩方明、金亚东,时任监事杨洪波、张义江、胡曾铮、佟欣予以监管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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