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留存收益用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2021年度,公司聘请的年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因此,同意2022年度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年度,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曾经发生过对外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玉敏 王朝成 樊三星 王超群 张远堂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