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92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61,4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935%。
公司监事会对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39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为39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2,361,4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因2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解除限售条件,另2名激励对象从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变更为不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公司回购并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950股。因股票限售期间进行了股利分配,回购价格确认为每股12.45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监事会同意公司以12.45元/股的价格对共计40,9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回购的股票予以注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