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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公司代码:600809公司简称:山西汾酒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竹叶青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原粮基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系列酒有限公司、山西酒类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沁汾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汾青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酒家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股份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潜在损失≥税前利润的10%税前利润的5%≤潜在损失<税前利润的10%<税前利润5%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可能存在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控制环境失效; (2)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3)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4)公司审计与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5)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6)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 (7)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8)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可能存在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单项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不构成重大错报但应引起经营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潜在损失≥税前利润的1.5%税前利润的0.4%≤潜在损失<税前利润的1.5%<税前利润的0.4%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1)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政府或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引起公众关注,对企业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2)导致一位职工或公民死亡; (3)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需高额恢复成本,甚至无法恢复; (4)重大影响(如设施永久损害,造成生产线废弃、生产长时间关停); (5)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6)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7)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8)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9)因管理原因公司严重偏离预算。
重要缺陷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1)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中等损害; (2)长期影响多位职工或公民健康; (3)环境污染和破坏在可控范围内,没有造成永久的环境影响; (4)中度影响(如生产故障造成停产)。
一般缺陷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1)负面消息在公司内部或当地局部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轻微损害; (2)长期影响一位职工或公民健康; (3)无污染,没有产生永久的环境影响; (4)一般影响(生产线暂时无法生产,影响货物的交付)。

及时整改。该缺陷不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评价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较为完善,故内部缺陷一经发现已及时整改。该缺陷不影响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完成对上一年度存在的一般内控缺陷的有效整改。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2020年,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运行较好,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全面跟进公司的改革步伐,持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有效执行;二是陆续整合公司营销、生产、采购资源,完成对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资产收购工作,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建立、完善收购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三是优化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及时明确已调整部门的职责划分,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四是统筹规划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2021年,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行,主要工作重点如下:一是继续全面跟进公司改革发展的步伐,持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更新内部控制手册,对内部控制体系持续优化、完善;二是加强子公司管控能力,尤其针对新并入的各子公司,切实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未来公司将继续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业务流程、培育风控理念、优化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提升应对市场变化和创新转型风险的能力,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李秋喜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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