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0〕0151号
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秋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李秋喜,时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2020年12月26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汾酒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酒集团)召开2020全球经销商会议。公司董事长李秋喜在会议上表示,2020年汾酒集团收入预计增长17%,利润总额预计同比增长60%,全年营收预计排名行业前列,利润同比增速继续保持行业第一。
根据公司2019年年报及相关公告,公司2019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控股股东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8%、113%,公司是控股股东的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经营业绩与控股股东高度关联。董事长发布的汾酒集团相关信息,直接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2020年度经营业绩,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李秋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2条、第2.4条、第2.6条、第2.14条、第2.15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秋喜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