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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600809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公告编号:临2020-010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同时为更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

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2015年11月26日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3)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其中,资产负债表分拆、合并了相关科目,利润表对部分科目的列示方向进行调整。

(4)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本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5)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本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准则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准则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

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4、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5、套期会计准则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6、改变了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但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三)《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列示,项目名称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

2、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列示,项目名称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3、“递延收益”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

4、将“资产减值损失”的列示方向由利润表中的减项变更为加项;

5、将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准备从“资产减值损失”转入“信用减值损失”列报。

(四)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

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五)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

本公司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公司已根据该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于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变更部分报表格式,不涉及追溯调整,不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2019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半年度、2019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4、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并根据准则的规定对于2019年1月1日至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调整。本公司首次执行该准则对财务报表无影响。

5、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并根据准则的规定对于2019年1月1日至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进行调整。本公司首次执行该准则对财务报表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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