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所聘人员有《公司法》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聘任的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2、所聘人员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公司聘任高明为公司总会计师。
独立董事:
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 王超群 贾瑞东
樊三星 张远堂
二○二〇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