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95名激励对象授予568万股限制性股票。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