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其他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14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告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18年6月14日至 2018年12 月13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除以下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累计买入数量 (股) | 累计卖出数量 (股) |
1 | 李明强 | 高级管理人员 | 0 | 3700 |
2 | 杨波 | 高级管理人员 | 4700 | 2500 |
3 | 杨建峰 | 高级管理人员 | 0 | 4300 |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经自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入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