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联交易、解聘副总经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收购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事项,交易目的在于扩大酒曲产量,提升白酒产能,同时扩展销售渠道,进行上市公司生产业务链、销售业务链的整合优化,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的事项,交易目的在于扩大酒曲产量,提升白酒产能,进行上市公司生产业务链的整合优化,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对《关于解聘副总经理的议案》的意见:
因任职年龄到限,公司董事会解聘赵玲女士副总经理职务,有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贾瑞东 王超群 樊三星张远堂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