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9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公告编号:临2018-044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86584.83万股的0.75%。其中,首次授予59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0.77%,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8%;预留6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23%,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7%。
一、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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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谭忠豹 |
股票代码 | 600809 |
股票简称 | 山西汾酒 |
注册资本 | 86,584.83万元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市日期 | 1994年1月6日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
办公地址 | 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1123599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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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汾酒、竹叶青酒及其系列酒的生产、销售;副产品酒糟、生产用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销售;酒类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应用;投资办企业及相关咨询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营业收入 | 6,037,481,699.12 | 4,404,948,311.55 | 4,128,558,454.6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44,101,731.03 | 605,125,960.75 | 520,602,935.5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942,646,074.07 | 602,802,283.73 | 519,068,032.7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96,452,001.32 | 585,922,001.60 | 427,832,561.62 |
2017年末 | 2016年末 | 2015年末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5,236,179,627.43 | 4,760,065,136.37 | 4,424,730,318.83 |
总资产 | 8,939,785,369.10 | 7,416,626,615.44 | 6,706,626,658.02 |
期末总股本 | 865,848,266 | 865,848,266 | 865,848,266 |
主要财务指标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9 | 0.6989 | 0.601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9 | 0.6989 | 0.601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887 | 0.6962 | 0.599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19.04 | 13.24 | 12.5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9.02 | 13.20 | 12.48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谭忠豹 | 董事长 |
2 | 陈 朗 | 副董事长 |
3 | 刘卫华 | 董事 |
4 | 韩建书 | 副董事长 |
5 | 杨建峰 | 董事 |
6 | 常建伟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7 | 李明强 | 董事 |
8 | 高 明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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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杨 波 | 董事 |
10 | 侯孝海 | 董事 |
11 | 杜文广 | 独立董事 |
12 | 李玉敏 | 独立董事 |
13 | 王朝成 | 独立董事 |
14 | 樊三星 | 独立董事 |
15 | 贾瑞东 | 独立董事 |
16 | 王超群 | 独立董事 |
17 | 张远堂 | 独立董事 |
18 | 双立峰 | 监事会主席 |
19 | 宋亚鹏 | 监事 |
20 | 李沛洁 | 监事 |
21 | 武爱民 | 监事 |
22 | 武爱军 | 职工监事 |
23 | 赵海根 | 职工监事 |
24 | 王普向 | 职工监事 |
25 | 宋青年 | 副总经理 |
26 | 武世杰 | 常务副总经理 |
27 | 李 俊 | 副总经理 |
28 | 赵 玲 | 副总经理 |
29 | 杜小威 | 总工程师 |
30 | 马世彪 | 总会计师 |
31 | 郝光岭 | 总经理助理 |
32 | 高志峰 | 总经理助理 |
33 | 王 涛 | 董事会秘书 |
34 | 武爱东 | 总经理助理 |
35 | 杨 翔 | 总经理助理 |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四、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86584.83万股的0.75%。其中,首次授予59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0.77%,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8%;预留6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23%,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7%。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97人,具体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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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姓名 | 职务 | 获授权益数量(万股 ) |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
宋青年 | 副总经理 | 5 | 0.77% | 0.006% |
武世杰 | 常务副总经理 | 5 | 0.77% | 0.006% |
李俊 | 副总经理 | 5 | 0.77% | 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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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世彪
马世彪 | 总会计师 | 5 | 0.77% | 0.006% |
郝光岭 | 总经理助理 | 5 | 0.77% | 0.006% |
高志峰 | 总经理助理 | 5 | 0.77% | 0.006% |
王涛 | 董事会秘书 | 5 | 0.77% | 0.006% |
武爱东 | 总经理助理 | 5 | 0.77% | 0.006%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89人) | 550 | 84.62% | 0.64% | |
预留 | 60 | 9.23% | 0.07% | |
合计 | 650 | 100% | 0.75%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2)在本计划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3)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实际收益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政策执行调整。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一)授予价格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28元。(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19.27元/股;
2、本计划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为18.13元/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并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三)本计划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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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五)本计划禁售期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本方案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本方案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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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 分位值水平;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 分位值水平;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
注: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因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而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因公司发行股份收购的资产产生的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亦不计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对标企业亦同。
(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公司属于“SW饮料制造”行业,选取主营类型相近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样本,共计20家(不包括“山西汾酒”),对标企业如下: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000568.SZ | 泸州老窖 | 600519.SH | 贵州茅台 |
000596.SZ | 古井贡酒 | 600559.SH | 老白干酒 |
000799.SZ | 酒鬼酒 | 600702.SH | 舍得酒业 |
000858.SZ | 五粮液 | 600779.SH | 水井坊 |
000860.SZ | 顺鑫农业 | 603198.SH | 迎驾贡酒 |
601579.SH | 会稽山 | 603369.SH | 今世缘 |
002304.SZ | 洋河股份 | 603589.SH | 口子窖 |
600197.SH | 伊力特 | 603919.SH | 金徽酒 |
600199.SH | 金种子酒 | 002646.SZ | 青青稞酒 |
600059.SH | 古越龙山 | 600616.SH | 金枫酒业 |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业务不具有可比性,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收购资产、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则应剔除该等事项对对标企业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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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 | 优秀 | 较优秀 | 称职 | 待改进 |
解除限售系数 | 1 | 0.8 | 0 |
5、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
×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股。)
4、缩股P=P
÷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计划在获得山西省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5、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6、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7、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8、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9、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有权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解除限售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不属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对于职务变更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仍按原规定予以解除限售,剩余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仍属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激励对象职位晋升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予调整,按本计划原规定执行;
(2)激励对象职位下降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根据其新任职务予以调减处理,超出新任职务获授标准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3、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
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4、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公司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公司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票收盘价。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假设2019年1月授予,授予日公司股价为38.42元/股,授予价格为19.28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估计约为11292.6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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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数量(万股)
授予数量 (万股) | 股份支付费用 (万元) | 2019年 (万元) | 2020年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590 | 11292.6 | 4234.73 | 4234.73 | 1976.21 | 846.95 |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1.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