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对《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的事项,交易目的在于整合公司销售资源、快速拓展市场份额,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交易定价依据合理,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 樊三星贾瑞东 王超群 张远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