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会议。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关于追加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关于追加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 201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