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证券代码:600809 编号:临 2013-010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酒都宾馆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表决权总数及所占总股份数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2.7% (三)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李秋喜董事长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9 人,李志强独立董事因公差未能出席,委托王建中独立董事出席本次大会;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列席。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 629535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 629535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同意票629535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 629535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票 629535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12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957,315,790.38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659,841,188.67 元,减去已付的 2011 年度现金股利 216,462,066.50元,股票股利 432,924,133.00 元以及 2012 年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95,731,579.04 元,2012 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1,872,039,200.51 元,决定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865,848,2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 8.00 元现金股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692,678,612.80 元,结余 1,179,360,587.71 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转以后年度分配。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 629535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同意票 1681099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12 年度实际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的议案》。同意票 1681099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2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票 629535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十)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1、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李秋喜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王敬民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谭忠豹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韩建书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常建伟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高明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2、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志强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王建中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崔民选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余春宏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3、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高润珍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武爱民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党清平同志,同意 62953524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孙水泉、张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