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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2-22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独立意见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关于变更部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部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依据真实、可靠,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信息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议案。 独立董事: 李志强  王建中 崔民选  余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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