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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2-01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基本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原则上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在2012-2014年,公司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积极推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且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状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并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现金需求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股东、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分红的建议和意见,并接受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回报规划。 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在回报规划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回报规划应符合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原则,有关议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特别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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