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或“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奥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奥股份本部及自驱组织(含项目组)。自驱组织指新奥股份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新奥股份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活动。内部审计工作运用系统性、规范的方法,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活动,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旨在提高新奥股份运作效率,帮助其实现战略及经营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新奥股份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示险群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示险群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接受其监督与业务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二)新奥股份设立示险群,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具备设立内部审计专职人员的自驱组织,应当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职审计人员由新奥股份示险群派出,应接受新奥股份示险群的监督和指导。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示险群或专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群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群合署办公。
第五条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一)内部审计人员须熟悉本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较高的个人素养及丰富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学习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守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四)新奥股份应保证示险群或专职审计人员全面、畅通、及时地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使其全面了解新奥股份及其自驱组织的政策,及时获取与新奥股份及其自驱组织战略、经营有关的计划、组织与人力、领导、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内部审计通常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通常
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内容
(一)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覆盖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合同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活动。
(二)财务审计指对新奥股份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指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责任履行情况的真实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签证和个人管理行为的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真实性、效益性、经营合规性及个人履责和管理能力评价等内容。
(四)绩效审计指对被审计单位绩效成果的真实性以及在实现绩效目标过程中组织行为的合规性及文化因素所进行的签证、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环境审计与绩效指标审计。
(五)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开始至竣工决算编制完成时与其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全面审计和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点内容进行的审计。
(六)内部控制审计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健全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新奥股份及其自驱组织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七)风险管理审计指对被审计单位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风险管理活动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所进行的评价与认证。
(八)合同审计指对新奥股份及其自驱组织的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投资合同、安装及建筑施工合同及其它合同的管理及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的审计监督。新奥股份合同管理规定认为重大的合同,示险群可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九)专项审计指根据新奥股份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特定经济事项所作的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审计、效益审计及专项调查审计活动。其中: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专项调查审计:对普遍存在、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问题及专项投诉活动进行专题调查或审计。
第十条在内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管理决策会议;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
(五)有权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其依据是:
1.公司决策层的管理要求;
2.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提出的领导人员任期和考核计划。
3.经营管理对内部审计的要求。
4.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二)审计立项:示险群应根据新奥股份的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其时间安排。
(三)在实施审计前,初步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组成审计工作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工作组组长负责审计组成员分工,明确各自的责任,合理分配审计资源。
(五)通过符合性测试方法,了解、分析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审计重点,调整、补充审计方案。
(六)通过实质性测试方法取得审计证据,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七)填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记录审计过程及重大事项,并做出简短、恰当的评价和审计结论,审计人员、被审计自驱组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
(八)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组长或主审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层充分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应形成书面意见随审计报告一同上报。
(九)示险群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参考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后审计报告书,被审计单位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问题改进计划。
(十)对重要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一)示险群可根据审计问题的重要性将问题改进的进展情况纳入企业的月度考核,以督促问题的有效整改。
(十二)示险群对其处理的审计业务,应按照新奥股份文档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管理
(一)示险群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二)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上市公司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7.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8.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三)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新奥股份文档管理及保密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奥股份及自驱组织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降职、撤职、留司查看、开除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新奥股份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拒绝接受和执行上级或新奥股份审计决定的。
(三)拒绝提供、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新奥股份可分别对其工作组处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对其成员处以限期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撤销职务或行政处分等处罚: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未能有效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组提供的虚假审计报告或发表的错误审计意见不复查、不纠正、不采取补救措施,听之任之的。
(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或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共同舞弊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玩忽职守或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给国家、本单位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缺少应有的职业谨慎,造成重大事项漏报的。
(九)其他违反审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对触犯本制度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亦同。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