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修订说明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二、激励计划主要修订内容
(一)股份支付费用
修订前:假设2025年3月授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5119.38万元,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1382.23 | 1842.98 | 1209.45 | 575.93 | 108.79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修订后:假设2025年6月授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5119.38万元,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921.49 | 1842.98 | 1420.63 | 716.71 | 217.57 |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修订前: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行政调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根据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意愿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全部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2)对于在本计划规定的各业绩考核年度内,存在任职贡献的激励对象,保留其部分限制性股票,保留比例为在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任职月份之和占全年的比例,该保留部分仍按原定计划实施考核。不在保留之列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修订后: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行政调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