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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牛钢注册资本:90,000万元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77986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酒类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餐饮服务,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柜台、摊位出租,物业管理,音像制品出租,金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日用产品修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停车场服务,餐饮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婚庆礼仪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友好集团:关于拟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600778证券简称:友好集团公告编号:临2025-012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为“大商集团”,《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简称为“《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大商集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所述之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和发生的交易,相关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和市场原则签署,并具有非排他性,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助于规范双方日常业务往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该等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一)日常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控股股东大商集团就相互之间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续签《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包括全资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与大商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包括其全资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确定交易条件和公允的定价原则。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关联董事李宏胜先生、吕伟顺先生、范铁夫先生和姜金双先生回避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表决结果:表决票5票,其中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已于会前召开专门会议,对该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阅,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大商集团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5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牛钢注册资本:90,000万元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77986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酒类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餐饮服务,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柜台、摊位出租,物业管理,音像制品出租,金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日用产品修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停车场服务,餐饮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婚庆礼仪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2,50025.00
上海红上商贸有限公司22,50025.00
天津开商沅商贸有限公司27,00030.00
深圳市前关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00020.00
合计90,000100.00

大商集团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份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
2023年3,323,267.441,230,736.951,085,476.7556,273.64
2024年1-9月3,275,643.561,281,863.18947,476.6088,936.74

注:上述2023年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据;2024年1-9月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大商集团持有本公司27.56%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与大商集团的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1、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控股股东大商集团就相互之间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上述协议执行情况良好。

公司与大商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包括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前期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万元)
2022年2023年2024年
销售商品大商集团-1.76//
购买商品大商集团/22.7524.70
大商集团大连大菜市果品有限公司/32.5650.84
大商茶业有限公司4.2732.2222.97
哈恩橄榄油(大连)进口商贸有限公司11.4118.2919.36
贝莱德(大连)啤酒有限公司2.9319.2920.58
上海红上商贸有限公司//10.21

2、履约能力分析

该关联交易对方为大商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大商集团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足,且对其下属企业的履约行为能起到强有力的协调监控作用;公司与大商集团前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双方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在双方实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会分别依法订立具体的书面协议,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有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

(1)大商集团和本公司确认,将依照市场原则,即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2)《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双方的交易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相关产品或服务应均为非固定、非排他性的,甲、乙双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以上产品或服务。

2、双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协议双方应按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协议双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在双方经营范围内并与商业主营业务相关,双方实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分别依法与对方订立具体协议,每份具体协议将载列有关订约双方要求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及与该等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全部条件,并按具体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该具体协议为《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附件,与其他附件拥有相同效力。

协议双方确认,除已列入《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外,如果协议双方在其经营过程中还需要对方提供其他产品或服务,双方在拥有该等能力的前提下,不得无故拒绝。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确立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补充附件,与其他附件拥有相同效力。

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框架协议确定的范围内,与大商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就具体交易签订必要的书面协议。

3、协议的有效期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

(二)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定价政策:公司与关联方互相提供各项产品或服务的费用应按公正、公平、等价、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2、定价依据:确定每项产品或服务的费用时应参照以下标准和顺序:

(1)关于该项服务有国家价格,即根据法规规定的强制价格时,应按照此价格标准执行;

(2)有可适用的市场标准价格时则按此市场价格标准来确定;

(3)若无以上两种标准则按公平、等价、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3、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首先应参照第三方提供的类似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的、公平的价格予以

确定;

(2)若没有第三方提供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可资参照,则原则上依据大商集团或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加合理的利润予以确定。

4、除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该等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双方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在具体协议履行期内保持不变,但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则相应作出调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公司与大商集团续签《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为了充分利用大商集团及本公司各自拥有的地域商品资源优势和品牌资源优势,有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的采购、销售渠道并提升对外整体议价能力,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

(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所述的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和发生的交易,相关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和市场原则签署,并具有非排他性,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助于规范双方日常业务往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该等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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