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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日(京财会许可〔2011〕56号,如适用)
广誉远: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4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GuangYuYuan Chinese Herbal Medicine Co., Ltd.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山西·太原

目 录

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三、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 6

四、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 15

五、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8

六、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26

七、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 27

八、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51

九、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52

十、公司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54

十一、关于续聘2025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58

十二、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61

十三、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4

十四、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6

十五、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122

十六、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 ...... 129

十七、公司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 133

十八、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议案 ...... 138

十九、公司关于修订《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 141二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票 ...... 144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年度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

一、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携带相关证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有序落座,会议开始后,登记终止,不接待迟到人员。

二、会议安排有交流环节,股东要求发言时,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股东不得随意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三、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为了保证会议效率,发言应简洁明了,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

四、主持人有权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与会议议题无关,可能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

五、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现场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与律师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提案表决时的计票、监票。

六、为尊重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现场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本次大会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七、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在大会召开过程中,如有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2025年6月24日14:00现场会议时间:下午14时00分交易系统平台投票时间: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29号梧桐大厦主持人:李晓军董事长会议议程:

一、向大会宣布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总数。

二、审议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三)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六)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七)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八)公司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九)关于续聘2025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二)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三)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十四)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

(十五)公司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六)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议案;

(十七)公司关于修订《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四、选举监票人。

五、大会议案表决。

六、表决结果统计。

七、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大会律师见证。

议案一: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董事长:李晓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现在,我向大会作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董事会日常工作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会议,其中现场方式召开1次,通讯方式召开3次,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2次,具体情况见下表:

会议届次召开日期会议决议
广誉远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01-29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广誉远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04-28审议并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公司总裁2023年度工作报告》《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公司对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续聘
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等17项议案。
广誉远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06-07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选举王继军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3项议案。
广誉远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08-22审议并表决通过《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等3项议案。
广誉远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10-25审议并表决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试行)》《公司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等3项议案。
广誉远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12-30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8项议案。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202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以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为先,认真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 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赵选民66500
李先荣66300
王继军332
甄雪燕32210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赵选民9900
李先荣9900

(2)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李先荣2200
王继军1100
甄雪燕1100

(3)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赵选民1100
王继军0000
甄雪燕1100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赵选民1100
李先荣1100
王继军1100
甄雪燕0000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三、董事会工作回顾

2024年,公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公司坚决扛牢建设“中医药强省”龙头重任,坚定落实“1541”战略框架,在困境中寻求突破,于变革中图谋发展,生动谱写了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时代团结一心、奋勇向前的精彩发展篇章。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22.7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15.70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1亿元,同比下降4.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0.7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7.35%。

(一)聚焦

“增长”生存底盘,经营能力有效提升

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公司领导层秉持责任担当,调整经营思路,用发展的思维践行以“增长”促经营的理念,把“增长”作为首要任务和目标,把“提升经营能力”作为保障增长的重中之重,把“效率”作为重要支撑,优化销售政策、调整经营架构,完善考核激励,为经营目标的达成奠定坚实基础。公司聚焦“四大核心产品”,在稳固存

量市场的同时,积极开发医疗终端,与TOP连锁企业开展合作对接,充分发挥“好产品+强渠道”的协同效应,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借助高端赛事、企业家论坛等活动精准获客,赋能“国药堂、国医馆、博物馆”三位一体运营模式。报告期内,新开发代理商 43 家,终端门店总数达 462 家;构建起线上线下并行和业态互补,实现“互联网+门店医/药+大健康养生管理+中医文化服务”的价值闭环;成立了高思华、冯兴中、张立平等教授学者的传承工作室,开展北京前门博物馆进校园等活动,官方店铺、工厂溯源直播等工作,提升品牌影响力;全面启动“龟酒重塑”工作,成立酒业公司,严控酒品质量,丰富产品矩阵,重新规划包装与销售政策,为拓宽渠道、精细化市场布局做好准备。

(二)凸显文化传承魅力,品牌影响持续放大

在文化强国战略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时代浪潮下,公司将文化传承与高端传播作为战略引擎,推动品牌战略实现跨越式升级。在文化深耕层面,成立“广誉远中医药文化研究院”,携手山西大学启动品牌历史溯源,深度挖掘中医药文化价值。在品牌传播领域层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文国际频道达成深度战略合作,筹划专题电视栏目的内容投放,依托权威媒体的传播力与公信力,致力于将广誉远打造为中医药文化走向世界的“国家名片”。实施“点亮山西”品牌辐射计划,通过在高铁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广告投放,推动品牌从区域文化地标向全国纵深辐射,大幅增强了品牌的视觉感染力。在行业生态构建层面,积极抢占行业话语权高地,协办并深度参与乌镇健康大会、西普会、2024中国-东盟中医药产业交流宣介会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行业盛会,深度融入中医药产业发展生态,提升在行业内的引领力与辐射力。在数字运用层面,精心打造官方自媒体矩阵,以品牌历史故事、非遗传承人匠心精神为核心内容,运用短视频、图文故事等多元形式,构建沉浸式文化传播场景,实现品牌文化传播的破圈效应,持续提升品牌在数字时代的传播力与影响力。

(三)坚守质量根基底线,生产保障有力有序

公司坚持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指引,将品质坚守融入发展内核,构建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体系,以卓越产品力服务国家战略需求,驱动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升级。构建了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对供应商审计、物料采购、生产流通等环节进行系统性法规对标与管理革新,深度践行《高品质中药质量提升方案》。严格遵循古法炮制技艺,同步优化内控、采购、仓储标准,建立高于行业基准的质量管控体系。通过前瞻性布局稀缺药

材资源,强化核心原料战略储备,筑牢中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根基。深度联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与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重庆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围绕中成药现代化需求,在学术突破、产业应用、发展规划等领域开展合作,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报告期内,龟龄集凭借卓越品质入选2项国家级诊疗指南推荐用药,发表11篇中文论文、4篇SCI论文,为发展中医药强国、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学术支撑。以智能化转型为引擎,加大装备仪器数字化改造投入,构建从道地药材溯源到全流程信息追踪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传统工艺与现代工业深度融合,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树立标杆,持续为建设中医药强国注入强劲动能。

(四)聚焦优化服务保障,公司治理全面优化

坚持现代企业治理体系,以合规运营为根基、以人才培养为支撑、以数智转型为引擎,系统推进治理能力和经营质量双提升,实现管理效能与发展质量持续改善,凸显国企担当。完成2024版制度修订汇编,新修订的招标采购制度实现全流程阳光化操作,保障公司规范治理。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优化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拓宽人才选聘渠道、强化员工培训,储备技术人才和干部队伍。推进完善内控体系建设,优化各类流程1400个,出台《内控评价手册(2024版)》等管理制度,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持续深化与政府部门(协会)的沟通交流,畅通沟通渠道,及时掌握政策动态,“九蒸九制”熟地黄标准提升等事项顺利推进,公司及部分产品国际商标成功注册;首次披露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向公众展示了公司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努力和成果。持续推进数智化转型,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在OA办公平台引入新功能模块,实现产供销全流程数字化,实现业务协同能力与决策支持水平跨越式提升。

(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建活力有效激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带头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定,确保公司改革发展沿着正确方向高效推进。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综合运用交流研讨、警示教育、解读培训、纪律党课等多种形式,高标准完成集中学习、主题党日等规定动作,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不断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持续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互保互促,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充分彰显。

四、公司发展战略

坚持“全产业链打造高品质中药”的发展战略,坚持“产品为纲、渠道为王、科技为本、品牌为魂”的发展思路,坚定不移落实“1541”战略框架,通过五大关键行动和四大核心产品全生命周期价值提升计划,奋力打造具有一流中医药产品力、品牌力、组织力、创新力的中药旗舰企业。

五、董事会工作计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十五五”谋篇布局之年,也是公司“1541”战略框架启动实施、完整运行的第一年。公司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医药强省战略等部署要求,继续坚持“全产业链打造高品质中药”的总体发展战略,坚守“产品为纲、渠道为王、科技为本、品牌为魂”的发展思路,推动公司经营质量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为保证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目标的实现,把2025年确定为实施“1541”战略框架的“攻坚年”。

(一)全力深耕渠道资源,多元驱动经营增长

秉持“长期主义”理念,坚持“增长不动摇”主基调,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框架,树立鲜明的“业绩导向”,举全公司之力强化、支持与服务经营工作,以卓越经营成效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增长。经典国药事业部在稳健现有渠道的基础上,全力实现OTC、医学部、商务部“三线融合”。加速与全国龙头商业和top连锁开展战略合作的落地进程,做好重点区域的突破上量和空白市场产品覆盖工作,全力挖潜提升市场影响力。坚持高举学术大旗,发挥核心产品优势,借助权威专家背书实现高站位引领,挖掘基层医疗体系赛道,全力打造龟龄集成为固肾强脑大单品,稳固定坤丹在妇科领域的领先地位。全力做好内科开窍产品聚焦增量和普药商销工作,做好流通渠道立体化结构搭建,实现在产全系列产品的营销规划,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精品中药事业部围绕精品招商和运营赋能“两个重点”,在自建渠道和合作渠道“两线发力”,实现经营稳健增长。同时,加强中台服务质量提升,精准赋能,全面提升终端运营能力,共识共赢共谋发展,持续打造公司高品质中药品牌领导力。数字经济事业部积极适应消费趋势新变化,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着力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推动全系列产品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形成互补性强的渠道优势,探索公司特色的业务新路径。酒业公司围绕“龟酒重塑”,在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和品规丰富的基础上,构建完备的销售体系,力争在品牌渠道建设上取得突破,助推健康国酒迎来新发展。

(二)强化生产组织效能,坚守品质保障供应

以工厂体系为主体,全力做好生产组织工作,确保生产过程始终保持高质高效,产品供应保质保量,始终以强大的产品力守护广誉远品牌价值。围绕市场需求,精心谋划、加强统筹,及时响应市场变化,结合现有的104个经典名方,加大研发与挖掘生产力度,以丰富的产品结构保障公司产品资源储备满足长远发展需求。常态化开展高品质中药巩固提升行动,继续推行阳光采购、供应链资源管理,积极统筹稀缺原料供应,加大资源型原料战略储备,确保可持续发展。坚持守正创新,坚守“道地药材”“古法炮制”“匠心传承”,注重炮制加工、制剂生产等全流程的人才培养,确保工艺技艺代代传承,持续为产品力保驾护航。在确保传统制作及特色技艺传承基础上,实现传统古法的标准化、现代化、工业化新突破。全力提升生产管理,严守质量与安全底线,将降本增效作为工作重点,全方位构建高效的保供与品质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产品基础。

(三)深挖历史文化底蕴,推动品牌价值进阶

深度挖掘广誉远历史文化资源,讲好企业传承历史故事,全方位展示广誉远风采。持续开展“文化行”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公司的悠久文化和独特优势。制定品牌战略规划,完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传播路径,继续推进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战略合作,持续放大《智药传承 广誉远扬》撒贝宁探厂节目影响力,积极拓展其他媒体资源的业务合作,通过直播、访谈、展会等多样化内容形式,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目标客户触及率,实现品牌价值转化,赋能产品销售。持续推进与山西大学等研究机构合作,推进历史文化挖掘成果落地,将品牌文化影响力最大化呈现。实施广誉远太谷老城区西大街旧址修复工程,启动广誉远太谷城区老厂“山西工业遗产”申报工作,还原展示老字号深厚的文化底蕴,打造以工业遗产为载体的广誉远历史文化体验新区域。继续完善公司网站、公众号、视频号等自媒体平台的建设,增加内容创新与投入,使广誉远品牌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

(四)增强科技支撑力度,驱动传承创新发展

将科技创新作为第一生产力,坚守“传承不泥古,创新不离宗”原则,在严格守护传统工艺原生性与本真性基础上,积极顺应数智化发展方向,持续推进数智化进程,优化现有信息系统架构。持续深化与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重庆大学等科研院所的合作,搭建一流的科研平台,坚持传承与创新双轮驱动发展模式,力争能推出一批可复

制、可转化、能盈利的研究成果,形成快速有效并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合作模式。聚焦学术科研创新,致力于挖掘现有传统中成药产品价值,推进循证医学研究、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创新剂型研究,提升公司在中医药领域的学术影响力与产品竞争力,以创新驱动公司实现跨越式增长,为健康中国建设贡献广誉远智慧。

(五)优化服务保障体系,防控风险合规经营

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体系,牢固树立“高效服务”意识,自觉把目光投向基层,主动换位思考,关注基层、关心基层,建立起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组织体系。持续改进公司“组织力”建设,增强团队干事成事的工作动力,保障执行效果,以更高的向心力和执行力,赋能“增长”与“发展”的力量源泉。强化合规管理,筑牢公司防风险屏障,进一步健全财务内控工作,一体发挥运用纪检、法务、审计、财务、投资管理等多方的力量,及时发现隐患、排除风险,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形象,提高公司企业价值和社会责任担当。

(六)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促进深度融合提效

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切实将党建优势转化为强大的发展优势。大力推动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发展深度融合,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和中心任务规划党建工作,把党建融入日常工作、落到具体项目,建立健全党业融合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主心骨”作用,深度融入公司治理体系,坚持党委前置研究制度,确保决策科学化,将党建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围绕在全党开展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坚持学深细悟、学用结合,认真完成规定动作,持续深化整治,进一步把制度笼子扎紧织密,持续涵养新风正气,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生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服务功能,带着感情做好民生实事,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保障民生投入,努力让公司发展更有温度、幸福更有质感、员工更有干劲,凝聚起推动公司发展的强大合力。

以上报告,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议案二: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张华中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受公司监事会的委托向本次会议提交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请审议。2024年,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和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及监督,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公司法人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分别为张华中、胡正人以及王锋,其中张华中为监事会主席,王锋为职工代表监事。

二、监事会日常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监事会4次,情况如下:

(一)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26日以电话、邮件及其他网络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于2024年1月29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29号梧桐大厦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张华中主持,经会议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二)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以电话、邮件及其他网络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于2024年4月28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华中主持,经大会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6、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8、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9、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10、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以电话、邮件及其他网络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于2024年8月22日以现场方式在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广誉远路1号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华中主持,经会议认真审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全票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以电话、邮件及其他网络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华中主持,经认真审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全票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监事会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调查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多种形式与董事、经营层进行沟通,并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等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决策程序合法,且在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能够按照相关

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财务成果等方面进行了持续认真地监督和审查,审核了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完整有效,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偶发的关联交易亦遵循了自愿、合理、公平、诚信原则,程序规范,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四、2025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5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赋予的职责,恪守独立、客观、审慎的工作原则,在履职时积极关注公司的发展动态和经营状况,充分发挥各成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同时,监事会成员将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相关业务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拓宽监管视野,提高监事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议案三: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副总裁、财务总监:王俊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受公司委托,本人现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向各位董事报告如下,请予以审议。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合并及母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已通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一)报告期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及“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对公司产生影响,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内容规定,在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不受企业是否行使该权利的主观可能性的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本公司2024年度和2023年度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内容规定,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

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仅“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对公司产生影响,主要内容如下: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对本集团和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 报告期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报告期内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三) 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4年2023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2022年
调整后调整前
营业收入122,142.63128,401.58-4.87113,072.0699,469.48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122,021.17128,267.28-4.87111,618.8998,016.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45.309,007.86-17.35-25,002.15-39,872.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867.208,978.51-23.52-25,836.76-40,793.3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239.1421,549.99-47.8525,342.6225,342.62
项目2024年末、2023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2022年末
调整后调整前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6,980.83149,612.764.92141,412.44170,170.59
总资产227,587.65262,841.35-13.41270,083.45271,969.47

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2,142.6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258.95万元,

降幅为4.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45.3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562.5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867.2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111.31万元。2024年末总资产227,587.65万元,较上年末减少35,253.71万元,减幅为13.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6,980.8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7,368.07万元,增幅为

4.92%。

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17.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23.52%,主要是由于①报告期公司医药工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3.89%;②远期应收账款账龄增加,坏账比例增加,信用减值损失同比上升;③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影响,结合存货状态、市场预期、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根据相关会计政策规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上升;④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增加导致。

三、财务状况

(一)资产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本期期末数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上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货币资金11,667.215.1325,876.339.84-54.91
应收账款28,103.8912.3548,834.7018.58-42.45
应收款项融资3,809.311.6717,822.246.78-78.63
预付账款3,250.811.43993.590.38227.18
存货76,694.7833.756,953.0021.6734.66
长期股权投资734.920.321,170.270.45-37.20
其他非流动资产2,877.481.262,070.310.7938.99

1. 货币资金期末金额11,667.21万元,较上年降低54.91%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偿还银行借款及支付购买原材料款。

2. 应收账款期末金额28,103.89万元,较上年末降低42.4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持续加大清收力度及计提坏账。

3.应收款项融资期末金额3,809.31万元,较上年末降低78.6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货款及贴现所致。

4.预付账款期末金额3,250.81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27.1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预付材料款及货款增加。

5.存货期末金额76,694.78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4.6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对原材料战略储备及部分产品库存储备所致。

6.长期股权投资期末金额734.92万元,较上年末降低37.2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对联营企业确认投资收益导致。

7.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金额2,877.48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8.9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尚未完成股权手续变更的权益性投资增加所致。

(二)负债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本期期末数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上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短期借款1,994.890.885,606.422.13-64.42
应交税费2,539.721.121,798.570.6841.2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198.750.9719,618.457.46-88.79
其他流动负债2,192.810.965,005.521.90-56.19
预计负债--926.950.35-1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239.830.111,350.900.51-82.25

1.短期借款期末金额1,994.89万元,较上年末降低64.42%,主要原因是公司现金较为充裕,偿还短期借款未续贷所致。

2.应交税费期末金额为2,539.72万元,较上年末增加41.21%,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应交增值税增加所致。

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金额2,198.75万元,较上年末降低88.7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偿还长期借款后未续贷所致。

4.其他非流动负债2,192.81万元,较上年末降低56.1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票据减少所致。

5.预计负债期末金额0元,较上年末降低10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预计负债重分

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6.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金额239.83万元,较上年末降低82.2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对经营租赁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按净额列示所致。

(三)股东权益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本期期末数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上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其他综合收益-329.41-0.14-252.18-0.10不适用

其他综合收益期末金额-329.41万元,较上年末降低77.23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四、经营状况

单位:万元

科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122,142.63128,401.58-4.87
营业成本32,219.8134,741.83-7.26
销售费用57,927.7764,345.80-9.97
管理费用8,653.809,280.53-6.75
财务费用476.831,557.41-69.38
研发费用3,859.173,138.1622.98
税金及附加2,903.163,166.85-8.33
其他收益1,970.681,959.720.56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772.51145.12-632.31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7,001.47-2,501.39不适用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1,216.47-313.29不适用
营业外收入350.9616.901,976.20
营业外支出1,346.421,460.77-7.83
利润总额8,084.7010,037.40-19.45
所得税费用-275.39752.28-136.61
净利润8,360.099,285.12-9.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45.309,007.86-17.35

1.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降低4.87%,主要是受医药行业政策环境的影响,报告期内销售下降导致。

2.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降低7.26%,主要是报告期内产品销售结构变动导致。

3.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降低9.97%,主要由于报告期公司采取一系列降费措施,加强费用考核,控制费用投入所致。

4.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降低6.75%,主要由于职工薪酬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5.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降低69.38%,主要原因是公司现金流充裕,归还全部贷款,导致利息支出减少。

6.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研发费用比上年同期增长22.9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公司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学术为引领,研发投入增长所致。

7.税金及附加变动原因说明: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降低8.33%,主要由于报告期内缴纳房产税较上年减少所致。

8.其他收益变动原因说明:其他收益比上年同期增长0.56%,主要由于报告期收到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9.投资收益变动原因说明: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降低632.31%,主要原因是对联营企业确认投资收益较上年下降导致。

10.信用减值损失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损失4,500.08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持续推进降应收行动,回款持续增加;剩余多为远期应收账款,账龄增加,坏账比例增加致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增加。

11.资产减值损失变动原因说明: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减少903.18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对有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12.营业外收入变动原因说明: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976.20%,主要是本期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收入增加,且基数较小导致。

13.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说明: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降低7.83%,主要由于支付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减少导致。

14.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降低136.61%,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递延所得税减少导致。

15.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原因说明: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分别减少1,952.70万元、925.02万元、1,562.55万元,主要由于①报告期公司医药工业收入下降,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4.87%;②部分远期应收账款账龄增加,坏账比例增加,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增加,信用减值损失同比上升;③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影响,结合存货状态、市场预期、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对报告期出现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2023年增减额增减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239.1421,549.99-10,310.85-47.8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17.23-118.53-598.70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678.33-20,131.09-4,547.24不适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降低47.8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少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598.70万元,主要由于报告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4,547.24万元,主要为报告期资金较为充裕,归还贷款后未新增银行融资借款所致。

六、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项目分类主要指标2024年2023年增减变动
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30.1142.63-12.52
流动比率(倍)2.161.610.55
项目分类主要指标2024年2023年增减变动
营运能力存货周转率(次/年)0.460.65-0.1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1.951.470.48
盈利能力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50.18-0.0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866.19-1.33

财务指标变动分析如下:

偿债能力方面:2024年度公司资金流较为充裕,带息负债同比降低,导致资产负债率同比下降;流动比率同比上升,是由于报告期内归还长期借款导致。

营运能力方面:公司持续加大应收账款清收力度,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期初降低1.38亿元,下降19.84%,应收账款周转率同比上升。存货周转率同比下降,是由于公司对贵细原材料战略储备增加导致。

盈利能力方面:一是报告期内受医药行业在政策变革及公司销售产品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4.87%;二是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较上年增加5,403.26万元,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上述因素综合使得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下降。

以上报告,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议案四: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副总裁、财务总监:王俊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45.30万元,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母公司)为-67,766.89万元。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分配条件,因此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议案五: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李先荣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特别是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法人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要求,公司独立董事赵选民、李先荣、王继军、甄雪燕分别出具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1.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选民)

2.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先荣)

3.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继军)

4.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甄雪燕)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赵选民,作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赵选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司法鉴定师,西安石油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陕西会计学会副会长、西安会计学会副会长、西安培华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院长、西安石油大佳润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往来;本人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4、本人是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维护股东利益。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 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赵选民66500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赵选民9900

(2)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赵选民1100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赵选民1100

(二)会议表决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以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提交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和会议审议,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2024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了同意票。

(三)发表审查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事前充分了解、事中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1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由本人主持,会议审议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本人就该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助于更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四)其他工作情况

1、2024年,除参加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外,本人也多次到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建设等相关事项,重点跟踪关注了公司差错更正、收入及费用确认、损失计提、内控缺陷等相关事项。本人与公司经营层沟通顺畅,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如生产及研发情况、生产成本及预算管理等情况,积极从专业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此外,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方便更好地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言献策。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控体系建设,2024年度,定期听取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专职部门——审计管理部关于公司审计管理、内控体系建设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等情况汇报,进一步了解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并根据公司情况对内控体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推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相关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

便利。报告期内,本人通过详细阅读公司报送的沟通材料,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长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与密切联系,确保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运营、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同时,公司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将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每月汇总整理的e互动问答等及时传达给本人,方便快速了解最新监管理念、一线监管法规以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给予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隐瞒、干预等情形。

三、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公司无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程序规范,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2024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新增相关承诺,本人将积极关注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持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成《内部控制手册(2024试行版)》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2024试行版)》的编制并进行试运行,通过定期开展内控自评和内控审核检查,确保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为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公司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各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优化后的《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开展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检查,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通过不断改善内控环境和优化内控制度,规范子公司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经营管理成果。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13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5万元。在2024年年报的审计过程中,信永中和遵循了客观、独立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确保了审计的独立性,顺利地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对认定为跨期确认的营业收入、销售费用进行了合理归属,对2016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同时一并追溯调整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调整后,未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16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2024年6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选举王继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024年10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提名并聘任吕洪宇、唐云为公司副总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4月,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报酬符合薪酬体系规定,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形,披露的薪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化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以自己的专业所长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提供更多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及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赵选民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李先荣,作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李先荣:北京大学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曾任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主任药师、教授、副院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央组织部和山西省委直接联系的高级专家。现任山西健硕食品药品研究院研究员、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往来;本人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4、本人是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维护股东利益。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 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李先荣66300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李先荣9900

(2)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李先荣2200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李先荣1100

(二)会议表决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提交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和会议审议,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2024年度,本人对提

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了同意票。

(三)发表审查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事前充分了解、事中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1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独立董事推举赵选民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本人就该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助于更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四)其他工作情况

1、2024年,除参加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外,本人也多次来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建设等相关事项,重点跟踪关注了公司差错更正、销售费用审计等相关事项。本人与公司经营层沟通顺畅,并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多次参加公司科研学术规划、品牌战略规划、科技创新工作汇报等专题会议及中医药生产企业政策法规解读交流会,积极从专业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此外,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参加山西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网上培训3次,证监局组织的线下培训2次,交易所举办的线上专项培训2次),并出席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及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报告说明会,认真回复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控体系建设,2024年度,定期听取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专职部门——审计管理部关于公司审计管理、内控体系建设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等情况汇报,进一步了解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并根据公司情况对内控体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推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相关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报告期内,本人通过详细阅读公司报送的沟通材料,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长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与密切联系,确保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运营、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同时,公司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将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每月汇总整理的e互动问答等及时传达给本人,方便快速了解最新监管理念、一线监管法规以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给予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隐瞒、干预等情形。

三、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公司无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程序规范,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2024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新增相关承诺,本人将积极关注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持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成《内部控制手册(2024试行版)》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2024试行版)》的编制并进行试运行,通过定期开展内控自评和内控审核检查,确保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为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公司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各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优化后的《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开展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检查,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通过不断改善内控环境和优化内控制度,规范子公司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经营管理成果。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13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5万元。在2024年年报的审计过程中,信永中和遵循了客观、独立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确保了审计的独立性,顺利地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对认定为跨期确认的营业收入、销售费用进行了合理归属,对2016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同时一并追溯调整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调整后,未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16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2024年6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选举王继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024年10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提名并聘任吕洪宇、唐云为公司副总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4月,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报酬符合薪酬体系规定,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形,披露的薪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行

使独立董事权利,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化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以自己的专业所长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提供更多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及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先荣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3: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王继军,作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王继军: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本科和经贸大学法学院博士,曾任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山西省政府法律顾问,山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十届省政协委员。现任山西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兼任山西新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人大理论与实践研究会副会长,山西大学法学学科带头人,山西省委联系的高级专家、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往来;本人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4、本人是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6月28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选举本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维护股东利益。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 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王继军33200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王继军1100

(2)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王继军0000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王继军1100

(二)会议表决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提交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和会议审议,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2024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了同意票。

(三)其他工作情况

2024年,除参加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外,本人也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建设等相关事项,重点关注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议情况。本人与公司经营层沟通顺畅,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积极参加公司中医药生产企业政策法规解读交流会,并到医院药房及连锁药店了解公司产品销售情况,从专业角度为公司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此外,本人多次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方便更好地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言献策。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详细阅读公司报送的沟通材料,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长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与密切联系,确保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运营、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同时,公司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将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每月汇总整理的e互动问答等及时传达给本人,方便快速了解最新监管理念、一线监管法规以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给予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隐瞒、干预等情形。

三、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公司无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程序规范,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2024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新增相关承诺,本人将积极关注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公司持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成《内部控制手册(2024试行版)》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2024试行版)》的编制并进行试运行,通过定期开展内控自评和内控审核检查,确保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为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公司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各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优化后的《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开展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检查,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通过不断改善内控环境和优化内控制度,规范子公司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经营管理成果。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13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5万元。在2024年年报的审计过程中,信永中和遵循了客观、独立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确保了审计的独立性,顺利地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对认定为跨期确认的营业收入、销售费用进行了合理归属,对2016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同时一并追溯调整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调整后,未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16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2024年6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选举本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024年10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提名并聘任吕洪宇、唐云为公司副总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4月,时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报酬符合薪酬体系规定,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形,披露的薪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化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以自己的专业所长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提供更多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及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继军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4: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甄雪燕,作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甄雪燕: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学博士。曾任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医史文献学专任教师、第十三届中华医学会医史学分会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医史学分会常委、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医史文献学副教授、北京中医药大学博物馆医史部主任。

本人于2023年1月18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选举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5月7日,本人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辞职后,本人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由于本人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此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经过股东大会选举王继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前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二)独立性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

位任职。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往来;本人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4、本人是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维护股东利益。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 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甄雪燕32210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甄雪燕1100

(2)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甄雪燕1100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甄雪燕1001

(二)会议表决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提交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和会议审议,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2023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了同意票。

(三)发表审查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事前充分了解、事中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1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独立董事推举赵选民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本人就该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助于更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四)其他工作情况

2024年,除参加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本人与公司经营层沟通顺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建设等相关事项,重点跟踪关注了公司差错更正、销售费用审计等相关事项,从专业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此外,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控体系建设,2024年度,定期听取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专职部门——审计管理部关于公司审计管理、内控体系建设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等情况汇报,进一步了解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并根据公司情况对内控体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推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一如既往地为独立董事的履职尽责提供保障,并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相关工作。报告期内,本人通过详细阅读公司报送的沟通材料,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长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与密切联系,确保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运营、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同时,公司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将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每月汇总整理的e互动问答等及时传达给本人,方便快速了解最新监管理念、一线监管法规以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给予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隐瞒、干预等情形。

三、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公司无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程序规范,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2024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新增相关承诺,本人将积极关注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持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成《内部控制手册(2024试行版)》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2024试行版)》的编制并进行试运行,通过定期开展内控自评和内控审核检查,确保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为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公司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各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优化后的《内部控制手册》《内

部控制评价手册》开展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检查,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通过不断改善内控环境和优化内控制度,规范子公司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经营管理成果。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13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5万元。在2024年年报的审计过程中,信永中和遵循了客观、独立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确保了审计的独立性,顺利地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对认定为跨期确认的营业收入、销售费用进行了合理归属,对2016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同时一并追溯调整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调整后,未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16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2024年6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选举本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024年10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提名并聘任吕洪宇、唐云为公司副总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4月,时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报酬符合薪酬体

系规定,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形,披露的薪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化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甄雪燕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议案六: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董事长:李晓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25年4月25日分别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议案七: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副总裁、财务总监:王俊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信永中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弥补亏损金额为人民币 53,422.13 万元,实收股本为48,949.11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主要原因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2,142.63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445.30 万元,同比下降17.35%。由于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2024年度净利润仍不足弥补,致使公司2024年度未弥补亏损金额仍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应对措施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公司管理层将着力以下重点工作,以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1、聚焦赋能营销,提升经营能力。公司围绕“1541”战略框架,确立“产品为纲、渠道为王、科技为本、品牌为魂”的发展思路,推动经营理念从“强管控”向“重发展”转变。继续推进“强中台、强学术、强动销”的基础上不断优化销售政策、推行简政放权,把“效率”作为重要支撑,不断提升经营质量。启动精品中药事业部制改革、设立酒业公司推进龟龄集酒品牌重塑;积极与国大、一心堂等TOP10连锁药店展开战略合作,填补市场空白,助力公司发展。

2、强化品牌背书,筑牢品牌根基。公司继续挖掘、应用品牌深厚的历史文化,以文

化传承与高端传播为核心抓手,全面布局品牌文化建设和推广宣传,推进品牌战略升级。

3、质量筑基发展,创新赋能质效。保证生产质量方面,推动高品质中药战略的深入实施,公司不断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坚持科研创新方面,公司致力于开展产学研协同合作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中成药品种的创新需求,共同为建设中医药强国、培育现代化新质生产力注入强劲动力;学术引领方面,坚定以学术、科研为引领,致力于深挖产品价值,培育产品长期竞争力。

4、制度体系优化,数智化治理升级。制度完善方面,公司将持续健全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审内控,深化对子公司的管控,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防范经营风险;数智化方面,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实现产供销全流程数字化,功能模块与实际业务深度适配,实现业务协同能力与决策支持水平的跨越式提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议案八: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副总裁、财务总监:王俊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单位:万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收益以“-”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应收账款坏账损失6,936.27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65.20
小计7,001.47
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745.41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268.75
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202.31
小计1,216.47
合计8,217.94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合计8,217.94万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一)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

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等应收款项,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将单项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以上且绝对值超过300万元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当单项金融资产或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资产和合同资产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1、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应收款项(与合同资产)的账龄、款项性质、信用风险敞口、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为基础,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进行分组。不同组合类别及其确定依据如下:

项目组合类别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1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本组合为合并范围内单位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等
组合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商业银行的商业汇票
组合3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商业银行以外的付款人的商业汇票
组合4账龄组合本组合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对于划分为组合1应收款项,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不计提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2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3及组合4的应收款款项以及合同资产,公司判断账龄为其信用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因此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其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按账龄划分组合的应收款项,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经测试,公司2024年度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6,936.27 万元。

2、其他应收款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备用金组合以及房租押金组合,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不计提信用损失。对于按账龄划分组合的

其他应收款,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经测试,公司2024年度其他应收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65.20 万元。

(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本公司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考虑医药行业特点及药品生命周期对库存商品按照库龄组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药品剩余有效期区间划分库龄组合,在确定各库龄组合的可变现净值时,按照公司销售政策及历史经验数据确定。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经测试,存货导致的资产减值损失发生额 745.41 万元。

(三)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项目进行检查,当存在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在进行减值测试时,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减值测试后,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回收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参考公平交易中类似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或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管理层必须估计该项资产或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经测试,公司2024年度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268.75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202.31 万元。

三、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共计8,217.94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217.94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作出合理判断,并经过审计机构的审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相关规定。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议案九: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5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副总裁、财务总监:王俊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京财会许可〔2011〕56号,如适用)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4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册会计师178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96亿元。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38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

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0次。5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朱娟娟女士,200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3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雷永鑫先生,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慧君女士,201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 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35万元,包括年报审计费用100万元以及内控审计费用35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议案十: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唐云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经办人员全权负责《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后,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2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新增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6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7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8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肆亿捌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壹佰肆拾壹(489,491,14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肆亿捌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壹佰肆拾壹(489,491,14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普通股肆亿捌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壹佰肆拾壹(489,491,141)股,无其他种类股。普通股肆亿捌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壹佰肆拾壹(489,491,141)股,无其他类别股。
9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1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2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3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6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7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8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9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1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人民法院撤销。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2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3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5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26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删除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27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8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9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办公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办公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32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33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3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5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6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37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8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9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0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41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2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3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44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45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6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7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48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9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0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51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52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53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5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5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56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57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8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59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60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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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2第九十七条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动党内监督与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职工群众、社会、舆论等各类监督形成合力; ……第一百条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动党内监督与审计、法律、财务、职工群众、社会、舆论等各类监督形成合力; ……
63第九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第一百〇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64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65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六)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六)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
66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十)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上述禁止性行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该董事的刑事责任。(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67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68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69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0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71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72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职工代表董事1名和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4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5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审议的事项除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审议的事项除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等,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除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审议的事项除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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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事审议通过;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除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审议的事项除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等,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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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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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77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78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79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特殊或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特殊或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80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81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82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电子通信方式或者二者结合方式召开,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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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83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权。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84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85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86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87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88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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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9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90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实施。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91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92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93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4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删除
95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96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97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八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98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99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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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论证,独立董事须对调整或变更分红政策理由的充分性、合理性以及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在2个月内顺利实施。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100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000万元。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三)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000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六)公司股利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 (七)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六)公司股利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 (七)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01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102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03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04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105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06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7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08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09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0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11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12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13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4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5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16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117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118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19第二百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20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1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122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二百一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123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具有关联关系。
124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125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26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说明:《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仅涉及章节或者条款序号的调整,相关条款中仅涉及“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公司章程”修订为“本章程”、“或”修订为“或者”、“半数以上”修订为“过半数的”,或者仅涉及标点符号修订的不再分条对照列示。

议案十一: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唐云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名称改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正文主要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具体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明确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附后,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规范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第一条 为规范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2新增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3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5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6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7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10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1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2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3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4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5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会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一)公司监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第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提名。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16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删除
17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8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9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0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1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2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3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4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25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26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7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8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29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前述股东代表中至少应有一人为非控股股东,且该非控股股东应尽可能从出席股东大会的小股东中产生。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30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31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32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3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34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35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6新增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37新增第六十条 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议案十二: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唐云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附后,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
4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召开日期不受前述规定的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6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7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8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
9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行统计。 …………
10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阅方式,或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专门委员会意见及未采纳的理由,并进行及时披露。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1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12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13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删除
14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主要内容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主要内容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15第三十一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第三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本办法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十三: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唐云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附后,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2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4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5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真实、准确、完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
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符合担任董事条件但不符合担任独立董事条件的,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6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7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8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9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11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12新增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
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13新增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任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1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
日; (六)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八)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

议案十四: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唐云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修订对照表附后,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一)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与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一)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与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4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5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6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删除
8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
10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11第五十条 本规则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对公司、董事会、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议案十五: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唐云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金分红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现金分红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金分红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附后,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六条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第六条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第七条 公司股利分配的依据为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应当以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第七条 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应当以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
4第十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5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6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论证,独立董事须对调整或变更分红政策理由的充分性、合理性以及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第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份)的派发事项。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在2个月内顺利实施。
8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删除
9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10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 (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11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12第二十条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三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删除
13第二十二条 拟发行证券、重组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第十九条 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说明:仅涉及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的条款不再一一单独列示。

议案十六: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议案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唐云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名称修改为《股东会网络投票制度》,具体修订内容详见《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修订对照表附后,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规范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3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候选人; (3)监事候选人。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候选人。
4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第十六条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说明:仅涉及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以及将 “或”修改为“或者”的条款不再一一单独列示。

议案十七: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副总裁、财务总监:王俊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名称改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对照表。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对照表附后,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三条 上市公司仅对开展的融资业务进行担保,且原则上只采用保证方式。严禁对其他经营类债权债务业务提供担保。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所属公司仅对开展的融资业务进行担保,且原则上只采用保证方式。严禁对其他经营类债权债务业务提供担保。
2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3第七条 提供担保应坚持以下原则: …… (二)责任明确原则。即提供担保必须明确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未明确担保类型的,应采用一般担保方式。第七条 提供担保应坚持以下原则: …… (二)责任明确原则。即提供担保必须明确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未明确担保类型的,应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4第八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范围: …… (二)对参股企业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第八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范围: …… (二)对参股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5第九条 所属公司提供担保范围:经上市公司批准的其他内部企业。 (一)不得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第九条 所属公司提供担保范围: (一)不得为上市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外的主体或个人提供担保。
6新增第十一条 所属公司提供担保的,需按照本办法及各公司章程执行内部决议流程,后将审议通过的会议决议提报上市公司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的,履行决策流程后方可执行。
7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删除
8第十九条 所属公司提供担保的,需按照本办法及各公司章程执行内部决议流程,后将审议通过的会议决议提报上市公司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的,履行决策流程后方可执行。删除
9第二十条 向上市公司申请担保业务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 向上市公司及所属公司申请担保业务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
10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上市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对下列情况,不予提供担保: ……
11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签署生效后15日内,被担保企业须将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原件(或者有效复印件)、反担保合同原件各一份分别送交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部、证券法务部登记存档。对已签章承诺的担保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未成为有效合同时,被担保单位应在合同上注明情况并将原件交回财务管理部。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签署生效后15日内,被担保企业须完成担保/反担保登记并将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原件(或者有效复印件)、反担保合同原件、登记证明各一份分别送交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部、证券法务部登记存档。对已签章承诺的担保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未成为有效合同时,被担保单位应在合同上注明情况并将原件交回财务管理部。
12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实行有偿担保和无偿担保相结合的形式。上市公司和所属公司之间的担保实行无偿担保,对除所属公司外的其他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按持股比例(或者表决权比例)提供无偿担保,对超过持股比例(或者表决权比例)以外的担保份额实行有偿担保。若投资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控股股东担保事项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实行有偿担保和无偿担保相结合的形式。上市公司和所属公司之间的担保实行无偿担保,对除所属公司外的其他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按持股比例(或者表决权比例)提供无偿担保。
说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仅涉及条款序号的调整,相关条款中仅涉及“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或者仅涉及标点符号修订的不再分条对照列示。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票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弃权反对
1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6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8公司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9公司关于续聘2025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4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
15公司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议案
17公司关于修订《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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