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及金额为本金500万元及200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公司”)诉本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润木公司起诉公司在抽逃出资2,97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由(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发布的《宁波富邦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24号临时公告)。
2024年6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8民初37470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宁波富邦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17号临时公告)。
2024年7月,润木公司就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
上诉状。具体详见公司发布的《宁波富邦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2024-021号临时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5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民终12566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4)京01民终1256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