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5-011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行政监管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9人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年,公司原聘任的年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承接上市公司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业务,于 2024 年5月10日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审议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变更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2024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黎程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于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年报及内控审计业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郭悦
拥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曾参与多家IPO审计业务,至今为国电电力、中直股份等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专项审计等各项专业服务。近三年无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宋治忠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1997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万顺新材、美盈森、金莱特、桂东电力、桂林旅游、雷曼光电、沃森生物、信立泰、快意电梯、卫光生物、特一药业、联得装备、白云山、安妮股份、瑞华泰、共同药业、丰林集团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服务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及子公司法定审计服务、内控审计服务及其他各专项报告鉴证服务,合计收费人民币205.00万元,其中:
年报审计150万元,内控审计费55万元。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大信全面配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时程,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大信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大信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信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且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等情形。
(二)2024年10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聘任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审计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年审前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信关于公司2024年度关键审计事项、其他重要审计事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的发现及应对、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内容汇报,并对委员会关注事项及审计结论进行沟通。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报告期间,不存在大信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之情形。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