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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庚星: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5月制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4

(2025年5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明确说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姓名后注明其所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七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股东会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出席会议的股东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并说明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选举规则和注意事项等基本情况,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八条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大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则该选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九条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核对选票,由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工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一条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该等投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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