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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泰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5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7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

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

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

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第七条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

关技术人员。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

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

行阻挠、打击和报复。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

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

秘密。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

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

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

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

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

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4.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

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

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

能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

决算和竣工情况;

(6)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

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7)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

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

情况;(

)进出口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

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第十七条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

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与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业务环节。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

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

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

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

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具体审计实施措施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并作出改善建议。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

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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