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六条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批,擅自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给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