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开展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服务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总目标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实施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经济效益、财务收支、成本控制、工程管理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内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管内部审计工作,该机构受董事会直接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客观地行使审计、检查、监督职权,部门职责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与部门,其业务不
受其他机构及部门的干扰。内审部的具体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指导并受其监督。
第三章内审人员第五条内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
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聘任与管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内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对违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个人由其主管部门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通过不断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以增加知识,提高技能;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支持和保障。公司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与工作有关的专业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
第四章审计范围及工作流程第十条内审部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公司现行主要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政策及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对公司项目的成本控制、财务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经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有关合同签订、投资决策、资产处置等重要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4、对目标履约、流程动态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接受委托,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期中和离任审计。
6、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在董事会要求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总结报告。
7、对公司经营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8、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工作流程
1、根据公司工作重点,拟定公司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批准后,组织实施。
2、内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按审计计划和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组成审计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过程中,内审部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公司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审计工作予以业务支持配合。
3、实施审计时,应采用适当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可。
4、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由内审部复议后报审计委员会裁决。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但内审部应予以说明。
5、内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最终审批意见,做出审计结论与决定或整改通知,于十日内送达被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在审计结束后,内审部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结果进行后续监督,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7、内审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将各类审计文件进行整理、登记、编号,建立内审档案并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内审部应按照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十三条内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礼品等。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公司董事会可另行指派其他审计人员从事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内审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内审部对审计事项开展内部审计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借助、委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力量进行有关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内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