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和修改,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第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
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二)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1、因本条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2、因本条前款第4项、第5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本条前款
第4项、第5项的情形;
3、因第三十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因《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情形,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三十六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涉及高比例送转股份(即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的行为,以下简称“高送转”)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高送转方案。
公司筹划、披露、实施高送转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九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如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裁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裁审查并签字;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八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
(二)前述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第四十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还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如下情形时,可以申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一)该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二)该信息存在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前款事项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如下: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按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归集上报敏感信息。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严格按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报告流程确保将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直通车业务
第七十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内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直通车业务时,披
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信息知情人在其内幕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第七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通报。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七十八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一条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证券部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废止。